长乐区鹏程路二期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501820102100153001
各投标人:
关于长乐区鹏程路二期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内容如下:
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34.2.1修改为:“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问:考虑该工程规模、性质、工程工期及工程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质保期的完成该工程望贵司改为固定单价合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和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可否同一人?
答: 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通用本)》“代理人应为以投标人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撤销施工投标文件、递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拟派人员由投标单位自行决定。
3.专用合同条款12.2.1中说本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投标函附录第6条预付款额度为(不含暂列金)10%。请代理明确
答:本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投标函附录第6条预付款额度内容修改为“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 %。”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长乐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远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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