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国道G507长长线小长山岛段路面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名称)已由大连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达2019年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投资第二批计划的通知 大交发[2019]98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国道G507长长线小长山岛段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大交发[2019]152号批准,项目业主为长海县生态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大连市补贴投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长海县生态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内容:国道G507长长线小长山岛段路面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海县境内,该项目起点位于小长山岛小水口森林公园处(设计桩号K0+000),终点止于长山岛大桥引线接头(终点桩号K8+200),项目内容包括:路线全长8.200公里,其中 *** 公路3.350公里,四级公路4.850公里。公路等级为 *** 、四级,路面为沥青混凝土。本项目投资额约为2202.6万元人民币。

2.2招标范围: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及桥涵工程等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2.3计划工期:1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9622日,计划交工时间:2019930日)。

2.4质量要求:合同段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

2.5安全目标: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2.6投标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等级:1.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财务能力:投标人2017年度资产负债率不大于0.5,流动比率大于2.0

注: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1.3近三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165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规模或造价不低于本招标项目规模或概算投资50%的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施工业绩。

注:企业业绩及其考核指标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并通过审核的信息为准。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1.4企业信誉:投标人应具有“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BBB级以上(含BBB级)信用报告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的截止日不得早于本项目投标文件截止日,办理须知网址:“信用辽宁”(www.lncredit.gov.cn)】。

3.1.5主要人员:(1)项目经理: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 *** 注册建造师证书(含有效期内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近三年(任职时段截止日在201651日至投标截止日之内)内至少担任过1项规模或造价不低于本招标项目规模或概算投资50%的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总工: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近三年(任职时段截止日在201651日至投标截止日之内)内至少有1项规模或造价不低于本招标项目规模或概算投资50%的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业绩(担任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投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注:主要人员业绩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并通过审核的信息为准。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1.6其他要求:本招标项目要求为工程提供沥青混合料的生产单位应具有辽宁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沥青混合料生产资质证书;对不具备自有沥青混合料拌合站的,投标人须提供与具备符合上述资格条件要求的沥青混合料拌合站签订的项目供料(租赁)协议原件和该沥青混合料拌合站的相关证书彩色扫描件。同时沥青混合料在运输到本项目施工现场时,须满足沥青混凝土摊铺技术要求。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以检察院出具告知函的日期为截止日往前推算3个年度)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有意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会员注册。会员入库通知: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af279927-7b88-40ca-9e68-6b8aa015b4b8&categoryNum=073003

投标人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会员登录并在“填写投标信息”菜单中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手册链接:http://ggzyjy.dl.gov.cn/TPFront/xzzx/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524日至201953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报名。

4.2已报名投标单位请于2019524日至201953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招标文件并领取图纸。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整人民币,图纸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不组织。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61314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330分至14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详细地址)。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6.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办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择优确定1家中标人。

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如下:

6.1.1评标办法: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6.1.2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沥青混合料生产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开具保函的银行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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