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就所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援助保险费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分散政府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按时前来投标。

1.      招标编号:KX-CS20181204

2.      项 目 名 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援助保险费项目

3.      招标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要求

保险服务机构

保险费预算金额(万元)

备注

1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援助保险费项目

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诉讼案件、交通损害案件以及基层法院申请联合救助的上述案件中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司法援助保险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1

280

备注:本项目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费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80万元。本项目采用1+1+1形式,中标人合同期间服务质量满足采购人要求并达到中标人的承诺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双方协商后,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3年。

4.      投标人要求: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4.2、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须包含财产保险),且须有在保监会备案的司法援助(执行救助)保险条款,承诺用其他条款替代的无效;

4.3、有隶属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4、同一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5、参加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援助保险项目投标的(分)公司,属于同一商业保险集团公司的,不得超过一家;

4.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5.      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5.1、招标文件的报名/发售时间:公告发布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6:30;潜在供应商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进行免费注册,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要求。

5.2、地址、电话: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62号9号楼2楼;

5.3、需要递交的报名书面资料:

5.3.1、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3.2、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保监会备案且审核通过的司法援助(执行救助)保险条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3.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报名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注:本次报名所提交书面资料仅作为报名之用,并不作为投标时的资格审查依据,最终资格审查是否合格以投标时提交资料为准。

6.      招标文件发售

6.1、发售招标文件拟定时间:公告发布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法定休息日除外)(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前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均有效,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拒绝参加投标);

6.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整(售后不退);

6.3、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62号9号楼2楼;

7.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捌仟 *** 元)

投标人必须在 *** 11:30前到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资金结算窗口确认到账,并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

户名: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

账号:715000120196666999

开户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

投标人携带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电汇单等,缴纳保证金用途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复印件两份和“政采云”平台报名成功后的界面截图(内容含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截止时间、保证金金额等)并加盖投标人有效公章,于递交截止时间前到中心资金结算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

8.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1月7 日14:30 分整(以公告时间为准)

递交地点: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收标处(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公共资源交易)

9.  开标时间:2019年1月7 日14:30分整(以公告时间为准)

开标地点: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收标处(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公共资源交易)

10.   其他事项

10.1、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次日起五个工作日。

10.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

10.3、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含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文件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后获得的,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0.4、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

10.5、潜在供应商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进行免费注册,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要求;

11.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陈工     联系电话 *** 9

代理机构: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 6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 *** 9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 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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