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布拖县“绿色家园”戒毒康复体系项目和布拖县公安局禁毒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布拖县“绿色家园”戒毒康复体系项目和布拖县公安局禁毒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布拖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布发改经信招标【2018】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布拖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其他来源: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布拖县公安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布拖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布发改经信函【2018】18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80907016)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凉山州布拖县

2.2 建设规模:一、布拖县“绿色家园”戒毒康复体系项目占地面积35亩,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2000人规模。二、布拖县公安局禁毒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占地面积8.9亩,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施工等工作

2.4 标段划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一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 *** ê

2.6 质量要求:勘察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勘察规范要求;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 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 *** 及以上设计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 *** 及以上 资质,近3(0-5)年已完成不少于1(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牵头人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三家;(4)本项目中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5)下载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等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 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 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 *** )。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0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 09时30分,地点为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本项目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www.scggzy.gov.cn(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布拖县公安局

地址: 布拖县普提下街10号

邮编: 616350

联系人: 徐永红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银沙北街92号锦西商务广场405

邮编: 610000

联系人: 黎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 *** ,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 *** 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 *** ,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 *** 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 *** 、 *** 、 *** 、 *** 、 *** 。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此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附件列表:
当前项目其它信息
招标信息-订阅推送

微信扫一扫

按需订阅推送最新项目

全国拟在建工程项目查询

免费查看项目进展信息及关键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