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众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园综合楼项目
                                              招标二次澄清函
                                         编号:YAGJS0221-201913-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①本项目于 *** 在远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1计价要求,“2、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方法,按综合单价计价模式进行报价,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更改为“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方法,按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进行报价,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是按照综合单价模式适用:
1、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基本依据:
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规范”)、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含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同时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1.4本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1.5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工程量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6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7 采用甲供材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予以明确。
1.8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

补充项目的编码规则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招标文件及当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投标报价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 “13规范”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
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2.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5工程量清单采取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6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包含2.4条规定的全部费用。
2.7总价措施项目报价应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文〔2018〕2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市住建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19号)要求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单价措施项目,投标人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且不得改动其项目编码、名称、特征、单位及工程量。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所列的单价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2.8其他项目
2.8.1其他项目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除税(简易计税时为含税)价格。
2.8.2其他项目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2.8.3其他项目中的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9规费和税金应统一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文〔2018〕24号)要求执行。本工程税金按  一般  计税方法计取(税金为9%),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_专用_发票。
规费和税金应按上述计价规定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投标时,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要求执行,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2.11投标报价应包括的风险范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2.1。
2.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对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 暂估价
2.13.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2条执行。
2.13.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1条执行。
2.13.3总承包服务费在实行专业分包时由双方根据分包工程的管理、配合协调内容和现行的费用定额,双方协商确定。
2.13.4甲供材费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14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2.15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 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16投标报价编制完成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委托协议和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2.17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现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应用数据交换规范》及《关于增加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接口内容的通知》(鄂建标函〔2018〕6号)的要求,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18所有综合单价报价应综合考虑本工程不同施工条件要求所产生及增加的费用,材料或构件场内外运输及损耗,周边场地条件、环境限制等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导致的降效损失、二次运输等增加的费用。
2.18.1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 市环保局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结合工程特点,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要求执行。其中,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原则上结算金额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
2.19其他说明:
招标文件要求的创优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如有)等,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招标控制价说明
3.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同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包括其电子版、编制说明及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施工方案)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3.2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采用与投标报价一致的编制依据及计价方法,参照现行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3.3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采用甲供材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公布由“招标含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甲供材)”和“甲供材”两项组成。
4、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
4.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控制价公布后 *** 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4.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4.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4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4.5招标人依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 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上述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文〔2018〕2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市住建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19号)。
现在更改为按照“全费用综合单价模式适用”:
1、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基本依据:
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规范”)、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含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同时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1.4本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1.5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工程量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6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7 采用甲供材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予以明确。
1.8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
补充项目的编码规则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招标文件及当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等各项费用。投标报价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 “13规范”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
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2.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5工程量清单采取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费用、增值税和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费用的内容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2.6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并包含2.5条规定的全部费用。
2.7总价措施项目报价应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文〔2018〕2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市住建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19号)要求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单价措施项目,投标人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且不得改动其项目编码、名称、特征、单位及工程量。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所列的单价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2.8其他项目
2.8.1其他项目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除税价格(简易计税时为含税)。
2.8.2其他项目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2.8.3其他项目中的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9规费和税金应统一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要求执行。本工程税金按  一般  计税方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取(税金为9%),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 专用 发票(发票类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规费和税金应按上述计价规定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投标时,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要求执行,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2.11投标报价应包括的风险范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2.1。
2.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对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 暂估价
2.13.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2条执行。
2.13.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1条执行。
2.13.3总承包服务费在实行专业分包时由双方根据分包工程的管理、配合协调内容和现行的费用定额,双方协商确定。
2.13.4甲供材费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14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2.15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 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16投标报价编制完成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委托协议和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2.17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现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应用数据交换规范》及《关于增加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接口内容的通知》(鄂建标函〔2018〕6号)的要求,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18所有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应综合考虑本工程不同施工条件要求所产生及增加的费用,材料或构件场内外运输及损耗,周边场地条件、环境限制等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导致的降效损失、二次运输等增加的费用。
2.18.1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 市环保局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19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结合工程特点,按《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要求执行。其中,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据实进行结算,原则上结算金额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
2.19其他说明:
招标文件要求的创优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如有)等,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招标控制价说明
3.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同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包括其电子版、编制说明及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施工方案)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3.2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采用与投标报价一致的编制依据及计价方法,参照现行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3.3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采用甲供材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公布由“招标含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甲供材)”和“甲供材”两项组成。
4、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
4.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控制价公布后 *** 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4.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4.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4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4.5招标人依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 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上述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文〔2018〕24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市住建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19号)。

开标时间为“ *** 上午9:30分”,现更改为“ *** 上午9:30分”。
招标文件重新编制发放之后供各潜在的投标单位下载,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公告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之处还望谅解!



                                          招标人:湖北安众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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