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编号:冶招[2019] 217号
招标编号:HBCZ-19040625-191680
1.招标条件
《大冶市2019年交通新开工重点工程建养(融建)一体化实施方案》经《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2019年交通新开工重点工程建养(融建)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冶政办发[2019]23号)于2019年6月27日印发,大冶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建养一体化”方式对大冶市2019年交通重点工程进行建设。本项目包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部省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招标人为大冶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大冶市2019年交通新开工重点工程(第一批第二标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与建设模式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S257省道茗山段5公里;S239省道曙光至梅咀段5.3公里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城乡中心客运站及光谷路服务区及11个加油站组成,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以批复的施工图为准。分别为:
2.1.1 S257省道茗山段5公里;
2.1.2 S239省道曙光至梅咀段5.3公里;
2.1.3 城乡中心客运站,建筑面积约5万平米;
2.1.4 光谷路服务区及11个加油站。
本项目合同期:包括建设期和养护期,其中建设期为以每个项目批复的建设工期为准,自每个项目发布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养护期为5年,自每条公路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段交工验收的项目,以分段交工验收时间为准)。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划为一个标段,招标范围为选择大冶市2019年交通新开工重点工程(第一批第二标段)总体实施单位。
2.3 建设模式
招标人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实施建设(含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及交工验收后5年的养护工作,招标人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向社会资本支付费用。合同期满后,项目的养护工作交由地方政府承担。
3.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详见本公告后附件1)。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见招标公告附件2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大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大冶政府网招投标版块《大冶政府网—招投标版块—软件指南—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网址:http://111.4.115.225:8010/ztb/)。
5.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9年07月11日至2019年07月15日23时3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111.4.115.225/TPBidder/login.aspx?ReturnUrl=%2ftpbidder,下同),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08月01日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01室(大冶市大棋西路2号)。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2投标人代表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若为法定代表人需出示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供招标人查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大冶政府网(招投标板块)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大冶市大冶大道53号
邮政编码:435100
联系人:靳晓昶
电 话: ***
招标代理: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2号平安财富中心B座7~10楼
邮 编:430071
联系人:陈波、苏恩华
电 话:
邮 箱:chenbo.wuhan@163.com
附件1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 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 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和建筑工程总承包 *** 及以上资质; 3.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 1.最近连续三年(2016年~2018年)均为盈利; 2.最近连续三年(2016年~2018年)年企业负债率不得高于85%。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投标人须满足: 近五年内至少承建过一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亿元的 *** 及以上等级新建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
注:1、以上业绩,投标人应出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近五年是指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工程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 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2018年度未列入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D的单位和2017年未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D的单位; 4、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页查询记录材料); 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网页查询记录材料); 6、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7、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未被列入黑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提供网页查询记录材料)。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路桥类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公路工程专业 *** 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考核合格证书。 |
常务副经理 | 1 | 持有建筑工程专业 *** 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考核合格证书。 |
项目总工 | 1 | 路桥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考核合格证书。 |
项目副总工 | 1 | 建筑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注:1.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常务副经理、项目副总工12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2.须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常务副经理、项目副总工的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应附正、反面)、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路基工程师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
路面工程师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
土建工程师 | 1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
质量检测人员 | 2 |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
财务负责人 | 1 | 助理会计师或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
安全员 | 3 |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
施工员 | 3 |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注:投标人必须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函的格式对附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道路工程师等人员的进行承诺,但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以上相关人员资料报招标人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通过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签订在合同协议书中,作为合同履约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
附件2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2 | 审查因素与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3)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4) 投标人的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5)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6) 投标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7) 投标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8) 投标人未存在招标公告第3.3项规定的情形; (9)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1.2、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一份文件应只提交一个投标报价,且报价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类似施工业绩:15分; 财务能力:8分 项目实施初步方案:20分; 投标报价:40分; 信誉:17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费率f%。 (2)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除按投标人须知第5.2.3项规定开标现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其余所有通过资格评审及形式性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含5家)时,则计算投标报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类似施工业绩 | 15分 | 基本分 | 5 | 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得5分。 |
业绩 | 10 | 1、申请人从2014年1月1日起承建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亿元的 *** 及以上等级新建公路工程业绩;一项得2分,满分4分。 2、申请人从2014年1月1日起承建过一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平米的公共建筑业绩;每项得1分,满分2分。 3、申请人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开标之日实施的国内投融资项目:投资额大于等于20亿元,每项得2分,此项合计满分4分。(注:①、投融资项目指采用PPP、BOT和BT模式融资建造的项目;②、上述业绩以已签订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 |||
2.2.4(2) | 财务能力 | 8分 | 基本分 | 1 | 满足财务资格审查最低条件的得1分。 |
财务能力 | 7 | 1、资产负债率(最高得4分): A 2018年企业资产负债率≤80%,得4分; B 80%<2018年企业资产负债率≤82%,得2分; C 82%<2018年企业资产负债率≤84%,得1分。 2、2016-2018年企业净资产平均额(最高得3分): A 2016-2018年净资产平均额≥40亿人民币,得3分; B 20亿人民币≤2016-2018年净资产平均额<40亿人民币,得1分; C 2016-2018年净资产平均额<20亿人民币,得0.5分; | |||
2.2.4(3) | 项目实施初步方案 | 20分 | 融资方案 | 5 | 根据针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其保障措施的优劣评分,得4~5分。 |
施工总承包初步方案 | 10 | 根据施工总承包初步方案的可行性,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目标及其保证措施的合理性、保障性、有效性评分,得8~10分。 | |||
养护方案 | 5 | 根据养护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保障性、有效性评分,得4~5分。 | |||
2.2.4(4) | 评标价 | 4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3;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2。 报价得分≥0分。 | ||
2.2.4(5) | 信誉 | 17分 | 1、企业获奖情况(最高得8分) (1)、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人所承建(参建或联合承建无效)过的项目获得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2018~2019年获得鲁班奖的附上网址和网上获奖文件)。(每项得2分,本项满分6分) (2)、投标人具有省级科技行政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2、企业荣誉(最高得5分) (1)、连续三年(2015年~2017年)获得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得5分; (2)、最近一年(2017年)获得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得1分。 本项最高得5分,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协会颁发的荣誉,否则不得分。 3、投标人银行资信等级(最高得4分) (1)、连续3年(2016-2018年)为AAA级的得4分, (2)、连续3年为AA级及以上但达不到连续3年为AAA级的得2分。 (3)、连续3年为A级及以上但达不到连续3年为AA级得0.5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费率)低的优先;投标报价(费率)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施工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财务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施工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财务能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类似施工业绩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财务能力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最终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投标人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4.4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5 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