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滨海新城漳江河二期综合整治工程(施工)
招标编号:E3501820102100118001
各投标人:
福州滨海新城漳江河二期综合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内容如下:
一、答疑
问:本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均为:福州滨海新城漳江河二期综合整治工程(施工),投标文件中需要填写项目名称及标段的位置可否填写为:福州滨海新城漳江河二期综合整治工程(施工)。
答:可以。
二、补充通知
1、本招标项目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地址为:福州市长乐区郑和中路190号2楼,现变更为:福州市长乐区会堂路152号电信大厦6楼、7楼。
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中“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 递交福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榕建招【2013】38号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取得《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若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应按上述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应在开标当日未失效,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修改为“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投标人须按榕建筑[2018]154号文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单项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按工程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在开标当日应未失效,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