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宣大高速公路K155+127紧急避险车道病害治理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本项目) 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宣大高速公路k155+127紧急避险车道病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冀交公路〔2018〕52 号)文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方案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中心核准,核准文号:冀交招核字[2018]E173 号。项目业主为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收入,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宣大高速公路沿线

2.2建设规模:

    本工程为修复损坏的避险车道,恢复其使用功能。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在避险车道挡墙高度超过5米段两侧外增加C30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在框架梁横梁和竖梁交叉处横向增设预应力锚索。在避险车道两侧原挡墙基础上重新浇筑C30钢筋混凝土挡墙 ,挡墙内采用液态粉煤灰进行浇筑。车道顶面浇筑20厘米厚C30混凝土基层。基层上设置60厘米厚豆砾石破床,豆砾石直径2-4厘米。车道两侧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护栏 ,避险车道末端增设缓冲设施。在避险车道尾部增设片石混凝土挡土墙,恢复损坏的隔离栅。

2.3计划工期:计划工期为 2 个月。

2.4招标范围:宣大高速公路K155+127紧急避险车道病害治理工程施工。

2.5标段划分:本工程拟划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备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 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201581日至今,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独立地成功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招标人只接受1名投标人的投标。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912日至2018918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和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原件购买招标文件。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pr.cn)首页通知公告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含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事宜可联系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图纸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8 10913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300分至13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河北公共资源大厦(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217会议室。

5.3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当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5.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前款规定到场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www.hebeieb.com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http://qlgk.hbsjtt.gov.cn/)、“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http://www.hbgs.com.cn)、“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ebggzy.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hebei.gov.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址:张家口胜利中路170                     址:石家庄市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2

邮政编码:075600                               邮政编码:050011

联 系 人:侯满忠                               联 系 人:袁贺 王猛

    话:    话:

二〇一八年九月

 


 

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

2: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3: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入围投标人随机抽取规则与程序

4:评标办法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备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 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为申请本项目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计算,以年末数为准)以及为本项目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业绩要求

  近三年(201581日至今,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独立地成功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近1年(201781日至今)中不曾在公路工程合同中违约而被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公路工程合同被解除。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工程师,持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近3年内(201581日至今)担任过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项目总工

1

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近3年内(201581日至今)担任过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总工。

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附件2: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单位盖章)

  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相关投标均无效。
附件3: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入围投标人随机抽取规则与程序

一、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规则

参与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的各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活动在招标人的主持和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由公证机关对全过程进行公证 ,招标人做好影像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用于随机抽取的器具由招标人提供;

(四)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纪律,确保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活动有序进行;

(五)投标人对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作好记录。

二、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的确定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才能取得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的资格。

(一)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当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原件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了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

三、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的程序

(一)招标人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编号: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编号卡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编号、开标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招标人单位章。

(二)确定随机抽取代码球

用抽取器具随机确定抽取代码球一套,作为本次抽取入围投标人的代码球。

(三)随机抽取投标人代码号

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证人员核对投标人数量和代码球,数量和代码一致后按照投标人编号,由抽取器具随机产生每个投标人的代码号。

(四)随机抽取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

1、第一轮抽取各标段的第一名入围投标人,第二轮抽取各标段的第二名入围投标人,依此类推。

2、每个标段应当产生5名入围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5倍时,按照均衡分布的原则,依据标段顺序每个标段产生3-5名入围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应当按照每个标段至少3名投标人的原则,依据标段顺序确定参与首次开标的标段,然后产生相应标段入围投标人。未能开标的标段,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3、如果遇到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发生故障,导致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过程中断时,招标人应及时宣布发生故障之前的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果有效。宣布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理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并请投标人代表、公证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对故障发生情况进行书面确认。故障排除或更换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后,招标人应宣布继续后续的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4、当同一标段先后抽取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时,先抽取的投标人入围,将后抽取的投标人代码号放回抽取器具后重新抽取该标段下一名入围投标人。(注:适用于多个标段)

5、当抽取的投标人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存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时,不得在本标段入围,将抽取的该投标人代码号放回抽取器具后重新抽取该标段下一名入围投标人。    (注:适用于已经确定监理单位的项目)

当投标人家数超出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最大容量时,招标人将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抽取。

四、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果的确认

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束后,招标人当场宣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果,抽取结果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签字确认。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抽取结果。

 


附件4:评标办法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条修改为: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按照入围投标人的产生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直至推荐出1-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毕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当入围投标人均未通过评审时,招标人依据《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的原则从未入围投标人中重新产生入围投标人后,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直至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评审完毕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未对投标函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进行修改,并按要求填报了其他相关内容。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对本项目进行分包。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其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14)投标人未对招标人给定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含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进行修改。

15)递交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所附营业执照上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一致。如果发生变更,投标人应提供了相应的变更资料复印件;

b.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时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书证明中的授权代理人一致;

c.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内容一致。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不适用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修改为“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不适用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不适用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不适用

3.5.1

 

修改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8.1

评标

结果

本款修改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5.1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 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 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价。

3.3.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 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之中。

(2)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 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 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3.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 计算。

3.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 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 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 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3.8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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