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和收容教育所部分场所整修改造项目零星维修施工(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和收容教育所部分场所整修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和收容教育所部分场所整修改造项目的批复》 锡行审投许[2018]12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市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零星维修施工(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钱胡路567号 2.1.2 建设规模: 建筑物层数(最大):1层;标段合同估算价:150.00万元;标段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高度(最大):/米;单跨跨度(最大):/米;单体建筑面积(最大):/平方米;对第一、第二看守所二楼监区监室盥洗区地面进行防水改造、走廊墙面重新粉刷、屋顶平台防水改造;对收容教育所屋顶平台进行防水改造等 2.1.3 合同估算价: 150万元 2.1.4 工期要求: 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0日,竣工日期: *** 2.1.5 其他: :本项目处于看守所内,每天施工时间4小时,上、下午各2小时;所有进出施工人员必须登记造册,并悬挂出入证;现场不得住宿,不得安置锅灶。其他要求应服从看守所规定。请投标单位投标时考虑上述因素。 2.2 招标范围: 清单范围内的零星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地面防水改造、走廊墙面重新粉刷、屋顶平台防水改造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 *** ](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 *** ](含)以上(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自 ***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 ***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 ***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 9:00 时至 *** 16:00 时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00 元,售后不退。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 9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二合一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 投标截止时间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无锡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 无锡市中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崇宁路58号 地 址: 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8号609-615室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王平岳 联 系 人: 徐红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zj@zjsw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