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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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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信息详情
工程名称:
攸县交通路小学教学楼及设备用房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
攸县联星街道交通路小学
所在市州:
株洲市
截止时期:
招标详情: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为攸县联星街道交通路小学,该招标项目攸县交通路小学教学楼及设备用房工程已由攸发改审[2017]118号、攸发改审[2017]581号文和攸发改招[2017]174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由湖南省攸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筹备解决,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欢迎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名称:攸县交通路小学教学楼及设备用房工程项目2.2 建设地点:攸县交通路小学校内2.3 规模:该项目位于攸县交通路小学校内,1栋,6层,建筑面积为3763.65m2;另新建一座设备用房,总投资约为883.9 *** 工期要求: *** 2.5 质量要求:合格2.6 保修要求: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保修。2.7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3 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 ***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6企业注册地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以外的,投标时需提供由株洲市国家税务局或株洲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内的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原件。4.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Ⅰ),实施开标后资格审查。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壹拾万元整(人民币),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以现金方式提交或以非基本帐户转帐的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 *** 至 *** 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zzyjy.cn)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与备案的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6.3 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zzyjy.cn),投标人自行下载。6.4 投标人应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 *** 9时00分,地点为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 *** 号。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6.1款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7.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9.行政监督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攸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 *** 0。10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根据攸县人民政府攸政函【2017】74号文件要求:一、中标人必须在攸县设立分支机构,并约定由分支机构直接为发包方提供施工服务,与发包方结算工程项目款,由分支机构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费。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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