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一、项目说明:

1、招标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南宁分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3、项目名称:南宁市教育路9号、20号南湖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

4、招标编号:GXGC3Y2017107

二、通知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款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更改为“

施工组织设计(80分)

主要施工方法 (8.00分)

优秀(5.18.0分):施工组织思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高效、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良好(3.15.0分):施工组织思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较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一般(0.03.0分):施工组织思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勉强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上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不够具体。

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8.00分)

优秀(5.18.0分):投入物资与进度计划呼应,很好地满足施工需要。 良好(3.15.0分):投入物资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 一般(0.03.0分):投入物资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8.00分)

优秀(5.18.0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很好地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 良好(3.15.0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 一般(0.03.0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够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劳动力安排计划 (8.00分)

优秀(5.18.0分):投入劳动力与进度计划呼应,很好地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劳动力合理、准确。 良好(3.15.0分):投入劳动力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劳动力较合理、准确。 一般(0.03.0分):投入劳动力与进度计划不够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8.00分)

优秀(5.18.0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良好(3.15.0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般(0.03.0分):具体措施基本可行,只满足招标文件的起码质量要求。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8.00分)

优秀(5.18.0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确保安全生产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 良好(3.15.0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比较合理的确保安全生产措施,采用规范基本正确。 一般(0.03.0分):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基本合理,采用规范一般。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00分)

优秀(5.18.0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高效、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良好(3.15.0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一般(0.03.0分):关键线路不够准确,计划编制不够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不力,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00分)

优秀(5.18.0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 良好(3.15.0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 一般(0.03.0分):仅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不够正确。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 (8.00分)

优秀(5.18.0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施工措施并有可行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良好(3.15.0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 一般(0.03.0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尚有欠缺。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8.00分)

优秀(5.18.0分):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良好(3.15.0分):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一般(0.03.0分):总体布置不够合理,跟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尚有一定距离。

”。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3(3)款企业信誉实力分评分内容更改为“1. 企业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超过三年的,每个得2分。注:上述工程所在辖区为广西行政区域的,每个得分为3分。 2. 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超过三年的,每个得1分。注:上述工程所在辖区为广西行政区域的,每个得分为2分。 3. 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省级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超过二年的,每个得0.5分。注:上述工程所在辖区为广西行政区域的,每个得分为1分。 4. 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设区城市级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工地奖(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从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超过一年的,每个得0.2分。注:上述工程所在辖区为广西行政区域的,每个得分为0.5分。 5. 企业主编或主持完成国家级建设工法、国家或行业标准,从获奖证书颁发或标准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超过三年的,每项得0.5分;参编或参与单位,每项得0.2分。 6. 企业主编或主持完成省级建设工法、省级标准,从获奖证书颁发或标准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超过二年的,每项得0.2分;参编或参与单位,每项得0.1分。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更改为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清单报价表;(10)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会议记录(记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___/__________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本合同签订时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按补充条款/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相关文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定后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前七天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定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伍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提交文件后   七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后在施工现场不够使用时由承包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设在施工现场的业主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设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  

1.8 交通运输

1.8.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10.1执行

1.8.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原则上以规划批复总平用地红线界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完成场地平整工程,将施工现场场地内的临时道路开通。 

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由承包方负责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施工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能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限期调整,即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 内与发包人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单位核对调整,之后不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单价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没单价定额的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计,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事宜,进行工程施工过程各方面现场管理,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通知等工程有关的文件,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量签证工作,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确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批确认月工程量报表,审签工程进度款;组织并主持有质检部门参与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 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满足工程开工条件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用地红线范围内,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每月底前进行缴纳(价格执行项目所在地市场价),如不及时缴纳,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 指定接点   

*土方作业时冲洗平台和密闭车辆的标准: 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消纳场的具体位置及其合理运距:   35km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当地城建归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捌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的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作内容并拒绝或不配合进行完善,或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经发包人发函催促10个工作日未回复,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实施承包人未能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需承包人签字认可,且发包人处承包人本工程结算总价3%的违约金。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⑤施工场地、水电运输通道及施工便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⑥本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水、电(含发包人的供水、供电部分设备)使用、维护、拆除、恢复等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⑦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施工范围内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相关报价中。

⑧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拆迁残留基础和构筑物等,清除本工程施工范围的零星拆迁垃圾、杂物以及场地中的树根等,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在土方工程投标报价中考虑。

⑨各合同承包人应允许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在本合同承包人施工场地上架设施工用电线路,线路走向由监理人会同各有关合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将会由一个以上的承包人使用,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凡属于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对上述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土料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负责提供经检测合格的土料。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内交通管制和协调通行工作。连接施工场地内外道路出口处须设洗车场,对从施工场地进入市区道路的所有车辆进行清洗,并派专人在出口处负责看守,严禁与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负责其本合同段在合同实施期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16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人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17承包人在实施合同工程所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公共设施等必须保障发包人及其他人的财产、利益和权利免受损害,造成损害的自费负责维修或赔偿。

18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9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立即从签发了移交证书的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一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发包人满意。

20承包人应全权自费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单位、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费用。

2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协调好与邻近相关单位(含居民、农民)的关系、应避免发生矛盾与冲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3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建工会和职工维权工作的意见》(桂工发[2013]29号)和南宁市城乡建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行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和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建[2011]9号)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工会并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缴工会经费额的参考标准:

    a.房建工程(含厂房和高层)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10%×2%;

b.学生公寓及教学综合楼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6%×2%;

c.市政工程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5%×2%;

d.装饰工程的工会经费为工程项目中标价×4%×2%。

    承包人组建项目工会的同时,从审批办证大厅南宁建设窗口领取并填写《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带上施工合同原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到工程项目所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工会经费缴费手续;区直企业可到区地税局办理工会经费缴费手续。(详情请咨询南宁市建设工会5521531、审批办证大厅南宁建设窗口3221206)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作为承包人在项目的授权代表,仅限于全面履行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总承包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向发包人直接负责;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授权下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与项目经理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且至201711月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证明材料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无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的,每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日(人民币),每季度累计少在岗带班超过 ***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或开工前 *** 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处违约金50000元/人•次(人民币)。承包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50000元/人•次(人民币),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3 /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3 /次(人民币), 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3万元/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2万元/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1万元/次(人民币)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1 /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1 /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 /次(人民币),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罚款从本期进度款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非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违法转包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损失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4。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   5%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5)。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按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特殊要求: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14]96)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14]155号)要求,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6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4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升工程治理水平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16]24号)、《南宁市土方作业文明施工工作导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图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必须与经城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核查建立的合法合规运输企业名录当中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保证车辆受管控、服务够专业、利益分配较合理;使用符合密闭规定的合法车辆进行散体物料(建筑渣土、垃圾、砂石等)的运输,同时与辖区卫生防疫、环卫管理部门或有合法资质资格的企业签订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在线远程监控扬尘监测协议,采取道路硬化、裸土覆盖、洗车出门、保洁路口、在线监测、抑尘喷淋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在工地一线按标准落实到位。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桂建质【2015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和《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建质安〔2013〕22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按相关规定支付。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业主要求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7   

7.3 开工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①开工前 *** 完成施工现场 “三通一平 ”工作,并满足施工要求;②开工前 *** 内将施工用水、用电接至用地红线内的指定地点并承担该部分费用;③开工前 *** 内完成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满足施工过程中的需要;④开工前 *** 内将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的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确保图纸的准确性、有效性及完整性,如因图纸有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⑤开工前 *** 内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因发包人证件资料不齐全,无法办理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工期相应顺延;⑥开工前 *** 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移交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⑦开工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由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⑧开工前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完成临时设施的搭设;开工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经理部的组建 

7.3.2开工通知

监理人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同上7.5.1(7)条约定及不可抗力的原因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工程分为六个阶段计算工期,每个阶段的工期按其占承包人投标时承诺总工期比重计算:第一阶段为地下连续墙浇制完成,自开工之日起 *** 须完成;第二阶段为基坑垫层浇制完成,自开工之日起 *** 须完成;第三阶段为主体建筑建至地面±0.000标高,自开工之日起 *** 须完成;第四阶段为主体架构建至地上第三层顶面,自开工之日起 *** 须完成;第五阶段为主体架构封顶,自开工之日起 *** 须完成;第六阶段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自开工之日起 *** 须完成。因承包人责任造成不能按约定工期完成工程进度,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完成日期起至实际完成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各阶段累计逾期工期超过 ***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损失。各阶段提前完成进度的天数可以冲减其它阶段逾期完成天数,由此冲减的违约金计返承包人(不计利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按上述累计至结算价的2.4%后,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每天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发包人用于对项目原住户的临时安置等费用开支)%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200㎜的雨日超过 1 天;

210 级以上的持续 1 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2 天;

4)日气温低于 -10℃的严寒大于 2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6 级以上的地震;

7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对工程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承包人应按《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中选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须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试验费及检验试验配合费按(桂建标【2009】7号)及(桂造价函〔2015〕9号)文执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满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南建规【20161号)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满足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12 号)要求的,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供三个(及以上)不同品牌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增减工程、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外工程承包人应无任何先决条件予以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增减工程或工程变更,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最终的结算款中扣除。工程承包范围外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0.3 变更程序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0.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0.3.2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0.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0.3.2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0.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4、对现场签证资料手续办理问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对相关工程量进行签章确认,涉及地基处理及地质处理变更工程量的现场确认需增加勘察单位。

5、项目业主严格按要求完善影像、图片、图纸、工程量签证、施工和监理日志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并负相应责任。

6、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1)已办理施工图备案并且正在施工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进行工程变更;

2)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工程变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3)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畅造成的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4)涉及到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应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合理单价后方能进行工程变量;

5)因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才能进行工程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直接采用已有的综合单价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单价必须经审计单位审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审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审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 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 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2)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波动超过约定范围后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的约定:2017年第11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所公布的信息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当施工期间发布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浮,发包人按材料在工程上实际使用时间对应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平均价作为造价调整的依据。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引起材料价格上涨,提出方需出具施工当时《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平均价和发包人签认的工期延期签证作为调价依据,即:因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引起材料单价上涨的不作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引起材料单价下跌,发包人有权自行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发包人提出的调整,发包人按材料在工程上实际使用时间对应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平均价作为造价调整的依据。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工资单价等发生变化,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乘以下浮系数后进行调整。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1.2、合同单价及价款的其他约定:

合同单价已经包含赶工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除发生索赔事项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场内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机械安拆费、机械停滞费、人工窝工费及其他赶工费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执行    

(一)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现行定额及相应规费、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须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后签证确定(按税内独立费计)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相关部门审定,费用定额中有区间的费率按中间值计取。

(二)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工程的材料价格调整: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调差后计算调整。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单位审定为准。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300万元 

预付款支付期限:    开工前7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期进度款起,每期扣回叁拾万元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3天至全部扣回预付款止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保函    

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4天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结算第三方审计部门审定后14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以下资料:《工程用款支付证书》;工程量计量报表;③足额合法的正式税务发票;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前)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一式肆份,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给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 ***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8份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2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在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备案过程中,不得以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提供需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如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完成承诺书、工程款支付证明等)。否则,发包人除处承包人10万元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竣工备案延误引起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等)。同时,发包人有权延缓结算的办理时间,缓付甚至拒付工程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待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后10日内。如承包人到期后不退场,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清理,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结算价款。    

5)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汇总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或城区相关部门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并提供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所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因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进度或使审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发包人将不再要求承包人参与审核和认可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结果,而直接按城区相关规定认可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结果执行,发包人也不对审计超期负任何责任。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

2

500 ***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

3

2000 ***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

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高于审计结算价的,高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率为6%,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双方确认审计总额后28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审批完最终结清单后 *** 内。其中质量保金分两次返还承包人:第一返还的时间及金额: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 *** 内将保证金的50%返回给承包人。第二次返还的时间及金额: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后 *** 内返还剩余部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 质量保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金的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金的方式

质量保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3%-5%)预留工程,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3)其他方式:  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扣留工程质量保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15.3.2 质量保金的扣留

质量保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8。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接到通知后7天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规定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

   2)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a、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违约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的10%~50%(视情节严重而定)。

b 、所有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 *** 内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C、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可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 内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3)承包人有违反《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号)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 并向承包人追偿损失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或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七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

4)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相关条款所述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按约定扣除违约金。

5)承包人违约金无最高或最低限额,承包人也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违约金计算标准和总额,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违约金均为独立计算、支付的违约金,不互相冲突、互不抵扣,应分别计算、同时支付。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向承包人追偿损失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 本合同工程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7)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情形的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书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若干)日内无条件退场完毕并将施工场地完整交还发包人,逾期不退场或未将施工场地交还发包人的,将按照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不论已完工程量多少),直至承包人将施工场地完完整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该违约金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金一样,均可在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优先、直接扣除,而不需承包人同意。由于造成合同解除是承包人的重大过错,逾期退场违约金与工期违约金并不重复,承包人若违约需同时承担,承包人对自身施工和发包人要求在投标前已充分明了并科学分析后作出投标、签订合同的决定,因此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支付方式。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依照合同或法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在交出施工场地后 *** 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结算书资料,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完工程量中所有应交付给发包人的工程资料(用于发包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报送给建设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资料,按照本合同中关于结算资料的约定的所有资料),若承包人不交付上述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视为尚未交付结算资料;若发包人尚欠承包人的款项的(包括尚欠的工程进度款),尚欠款项作为承包人对交付上述资料的保证金,发包人不予支付且不计算任何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待承包人向交清所有资料后双方进行计算,双方结算一致认定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及造价之日起 *** 内由发包人付清尚欠款项,从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到双方结算一致之前,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发生烈度6级(含6级)以上的地震;

2)10级以上持续 *** 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持续 *** 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 的高温(40℃)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 的低温天气;

6)10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8)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况,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况,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况。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2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南宁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1.2承包人对所组织参与本工程管理、施工人员的合法性负责

4、原招标文件中将“质量保证金统一修改为质量保修金”。

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经发放,请自行登录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系统查看下载。

6、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 *** 09时30分”,现延期至“2018年020209时30分”。

    特此通知!

 

招标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南宁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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