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东部滨海新城龙山湖小区商业、物业配电工程招标公告 | ||||||||||||||||||||
[项目专业:施工-其他] | ||||||||||||||||||||
威招审(SG201713079)号 | ||||||||||||||||||||
一、招标条件 | ||||||||||||||||||||
威海东部滨海新城龙山湖小区商业、物业配电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为威海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二、工程招标范围 | ||||||||||||||||||||
设计图纸范围的内容,包括配电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装卸、安装、试运行、检测、验收及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任何缺陷的修复工作。(不包括环网柜以及照明配电箱系统各回路的管线 ) | ||||||||||||||||||||
三、项目基本情况 | ||||||||||||||||||||
1、工程名称:威海东部滨海新城龙山湖小区商业、物业配电工程 2、项目地点:威海东部滨海新城 3、工程概况:本工程包括AB商业配电室、AB物业配电室、CD物业配电室、CD商业配电室及室外线路部分,详见工程量清单。 4、工期: *** 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四、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 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资质; 4、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在以往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且投标人及参与本次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6、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要求承担本工程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 ***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网上审查) (2)项目经理应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网上审查) (3)未担任在建、中标或预中标工程的项目经理 7、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五 、投标报名 | ||||||||||||||||||||
凡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备资格要求的企业,均可通过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whci.gov.cn)报名。报名时必须办理CA证书及入网手续(CA证书办理流程详见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的办事指南-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办理地址为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塔山宾馆4#楼一楼,电 *** )。 | ||||||||||||||||||||
六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1)目前,电子招投标平台网上报名情况的查看环节,只显示是否符合有效投标数量,隐藏潜在投标企业信息。潜在投标人如要查看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或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需通过威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的招标答疑栏目进行,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如有疑问可随时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2)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关注公告列表招标文件有效期,通过CA锁从"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点击本招标公告下方"支付并下载招标文件"按钮进入,直接从网上付款购买并下载电子版的招标文件。逾期下载责任自负。 (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4)查看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时间和方式:请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关注"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招标公告栏中的"招标答疑个数"栏,并通过CA锁从威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客户端进入,在招标答疑栏目里选定本工程查看详细内容。 (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通过CA锁从威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客户端进入,在招标答疑栏目里选定本工程提出问题。 (6)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电子招投标平台的信息更新,如不及时查看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七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塔山宾馆4#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八 、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网上发布。发布。 | ||||||||||||||||||||
九 、报名时间 | ||||||||||||||||||||
*** 17时0分 - *** 17时0分 | ||||||||||||||||||||
十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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