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万全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已由张家口市万全区公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万公工字【2017】1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张家口市万全区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为区财政筹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双信封形式。
万全镇西环路至802观礼台四级公路改建工程招标。
建设地址:张家口市万全区。
2.2招标范围:该项目路线全长4.8KM,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路基、路面、防护、排水、交通工程等,其中:路基宽6.5m,路面宽6.0m,每侧各设0.25m路肩石,K1+120至K1+300处为过水路面,长180米。
本项目招标为1个合同段。
2.3施工工期安排:2个月。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或以上资质;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2年8月1日至今,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或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至少有1项合同金额400万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投标无效处理。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9日,每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下同),在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20号文化宣传中心五楼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万全分中心标书发售室(503),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姓名为准)或授权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附法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见附件)、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购买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以上证件(或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A4纸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含图纸)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2月14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 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20号文化宣传中心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万全分中心第一评标室,在开标现场法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及公证书原件,非法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不得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将默认其投标文件的开标结果。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公告将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hebeibidding.com.cn)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http://qlgk.hbsjtt.gov.cn)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概不负责。
招标人:张家口市万全区交通运输局 | 招标代理:张家口市路泉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万全县孔家庄镇民主东街19号 |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龙泉广场南1号 |
邮编:076250 | 邮编: 076250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传真: | 传真: *** |
联系人:武法平、魏静 | 联 系 人:莫树青、王梓 |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3:评标办法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标人应提供的当前资产构成情况以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2)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或以上资质;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须附资料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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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 |
承诺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营运资金2016年度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中: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年末数计算,以及为本合同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100万。
须附资料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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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2年8月1日至今,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或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至少有1项合同金额500万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须附资料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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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投标申请人在过去3年(2014年8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申请人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有效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须附资料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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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资格要求: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具有公路工程 *** (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2012年8月1日至今,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或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有一项公路工程的施工经验。 须附资料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项目总工 | 1 | 资格要求: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2年8月1日至今,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或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作为项目总工有一项公路工程的施工经验。 须附资料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适用于各个标段: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双信封形式。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2.1.1、2.1.2、2.1.3、2.1.4款)的投标文件,按第一信封第2.1.5条款打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5名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如果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大于等于3名小于5名时,也应打分排序,再进入第二信封评审;如果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小于3名,则重新招标。第一信封得分相等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近3年内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要求的业绩合同金额进行排序,总合同金额高的优先。第二信封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按第一信封得分高的优先;第一信封得分也相等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近3年内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要求的业绩合同金额进行排序,总合同金额高的优先。 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进行下一步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一、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 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投标人当前资产构成情况的验资报告。 (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f.投标函出具的日期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诺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指定位置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b.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全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再签署),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c.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d.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e.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委托书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亲笔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10)投标人未有分包计划。 (1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2)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4)投标文件满足投标人须知黑体字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否决其投标。 | |||||||||||||||||||||||||||||||||||||||||||||||||||||||||||||||||
2.1.1- 2.1.3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验资报告;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条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附录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4 | 关联企业审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在资格审查阶段发现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均视为无效标,不予评审。 | |||||||||||||||||||||||||||||||||||||||||||||||||||||||||||||||||
2.1.5 | 第一信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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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评审标准: 对于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关联企业审查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个数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开启其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未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将不予开封。 (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报价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4〉)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4)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5)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6)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否决其投标。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按第一信封得分高的优先;第一信封得分也相等的,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近3年内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要求的业绩合同金额进行排序,总合同金额高的优先。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1)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
3.1.2(2) | 细化 |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不予评审处理,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 |||||||||||||||||||||||||||||||||||||||||||||||||||||||||||||||||
3.1.3~3.1.6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