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与采购内容相适应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的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证书在验证阶段,须提供验证单位证明; 2、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与中燃的供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即可); 3、具备与采购内容相适应的生产范围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提供原件,品牌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视同原件) 4、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页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自行),如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6、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7、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生产厂家提供原件,品牌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视同原件) 8、具备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燃气采暖热水炉(额定功率18kW/20kW/26kW)和燃气灶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能效检验报告; 9、提供2015、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10、具备所投标产品的2017年度产品责任险(有效期内的保单,保额大于等于2500万元); 11、品牌商参加投标的须提供与生产厂家的生产协议合同;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证件及报告要求原件,不提供原件资格后审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