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区获铜路南二环西延至金河桥段改建附属工程施工一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DY-HZ17-009/1
1、本招标项目鹿泉区获铜路南二环西延至金河桥段改建附属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双信封形式,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工程规模:
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铜路南二环西延至金河桥段改建附属工程一标段。
(2)建设工期: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分为两个标段,招标内容为附属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及相关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招标公告附件2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按报名时间顺序,只接受1家报名投标。
3.5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和资质将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复核,如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系统不符,投标人应及时办理有关更正事宜。对于投标文件评审时未列入系统或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系统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评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15日,每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授权代理人即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持以下有效证件原件及全本彩色扫描输出件二套(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5)经办人身份证及项目经理证件;
(6)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7)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4.2招标资料费每套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由招标代理收到招标文件费用并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确认后,投标人在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注:1、投标单位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注册后即可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登录进行报名,下载招标文件,请及时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含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进行注册(鹿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注册电话:),未及时注册影响投标的,其后果自负。
2、本次招标文件实行网上发售,因此涉及招标文件的补遗、澄清和更正信息将统一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发布。各投标人领取文件后请随时关注网站信息,不再另行通知。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信息,影响投标的,其后果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9月7日9: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 www.hebeibidding.com.cn)、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http://qlgk.hbsjtt.gov.cn)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 招标代理: |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 石家庄市鹿泉区 | 地 址: |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2-14F-1401 |
邮 编: | 050200 | 邮 编: | 050000 |
电 话: | 电 话: | *** | |
联系人: | 薛智森 | 联系人: | 孟春秀 |
附件:
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2.资格审查条件
3.评标办法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名单; (2)对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单位盖章)
|
注:1、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2、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并视为弄虚作假。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要求 | |
营业执照要求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资质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投标人的资质将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复核,如复核结果不满足“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规定,招标人将不予认可。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投标人为所申请合同提供的营运资金(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以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末数据为准)加上为申请本合同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1000万元。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近3年(2014年8月1日至今,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成功完成过一条(段)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业绩。 |
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中标公示下载页、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业绩截图(即包括“项目名称”、“公路等级”、 “交工时间”、“合同金额”、“工程内容”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该登记业绩信息应满足“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规定。
对登记业绩截图将在网上进行复核,如登记业绩截图与复核结果不一致或截图信息不满足“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规定,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 投标人近3年(2014年8月1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驱逐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在诉讼案件中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项目造成重大影响;投标人没有被省级以上交通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近3年(2014年8月1日至今)无违反《石家庄市交通工程建设廉政工作准入规定》试行《石检联(2007)4号》要求的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准,同时查询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行贿记录;商业信誉良好,招投标过程中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具有在本公司注册的“ *** 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专业),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近5年(2012年8月1日至今)的的社保缴费证明。 具有如下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工作经验: 近3年(2014年8月1日至今,以交工日期为准)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至少完成过一条(段)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业绩。。 |
项目总工 | 1 | 高级工程师,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近5年(2012年8月1日至今)的的社保缴费证明。 具有如下任项目总工或副总工的工作经验: 近3年(2014年8月1日至今,以交工日期为准)作为总工或副总工至少完成过一条(段)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业绩。 |
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应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业绩截图的复印件,该登记业绩信息应满足“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规定。对登记业绩截图将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复核,如登记业绩截图与复核结果不一致或截图信息不满足“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规定,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同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附件3: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前3(含3)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其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2)投标文件正、副本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f.投标函出具的日期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诺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指定位置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b.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全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再签署),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企业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e.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委托书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亲笔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企业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4)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否决其投标。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人设定的控制价上限。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应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结果一致。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以提供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公路等级”、 “交工时间”、“合同金额”、“工程内容”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复印件外,投标人还需再提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中标公示下载页。如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或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所附企业登记业绩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复核结果一致。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条件)”规定。 所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注册建造师信息的网页屏幕资料与“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 (http://jzsgl.coc.gov.cn/archisearch/)网站核查的结果一致,如网页屏幕资料与相关网页显示不一致或网页屏幕资料与所附证书复印件信息不一致或网页屏幕资料信息不满足“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规定,则该证书将不予认可。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其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有效,否则招标人将不予认可。 所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网页屏幕资料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查询平台”(http://219.143.235.78:8080/khglui/)网站核查结果一致,如网页屏幕资料与相关网页显示不一致或网页屏幕资料与所附证书复印件信息不一致或网页屏幕资料信息不满足“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要求)”规定,则该证书将不予认可。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招标人将不予认可。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值100分) | 满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100分; 项目管理机构:0分; 投标报价:0分; 其他因素分值: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不适用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不适用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总分100) |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分 | ||||||||||||||||||||||||||||||||||||||||||||||||
2.2.4(3) | 评标价 | 不适用 | ||||||||||||||||||||||||||||||||||||||||||||||||
2.2.4(4) | 其他因素 | 0分 | ||||||||||||||||||||||||||||||||||||||||||||||||
3 | 评标程序 | (1)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对其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注:1.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独立评分并签署姓名。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各投标单位第一信封得分等于各项得分(各项得分为各个评委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之和。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前3(含3)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明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