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德昌县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七大坝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德昌县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七大坝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凉山州水务局、德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凉水务【2018】54号、德发改政策【2018】01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德昌县水务局,建设资金来自其他来源:中央财政农发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县级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德昌县水务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凉发改招标〔2018〕51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HG20180806002)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德昌县阿月镇、德州镇、王所镇

2.2 建设规模:干渠整治总长10905m,其中明渠防渗衬砌9550m,暗渠衬砌防渗310m,拆旧建新渡槽1处长14m;修建护坡和防洪挡土墙5处;更换泄水闸7处;新建分水涵管21处;新建山溪排洪导流槽1处;重建农用桥25座,重建人行桥12

2.3 招标范围:本项目监理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

2.4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1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

2.7 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 *** 及以上 资质,近3(0-5)年已完成不少于2(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 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 *** 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 *** )。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 09时30分,地点为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德昌县水务局

地址: 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三段32号

邮编: 615500

联系人: 张凌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 西昌市

邮编: 615500

联系人: 赵老师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 *** ,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 *** 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 *** ,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 *** 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 *** 、 *** 、 *** 、 *** 、 *** 。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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