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专用合同条款以这份为准!


 


2节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通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_按通用合同条款_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预算书;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在商签合同时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商签合同时约定_。  


2. 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商签合同时约定_。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根据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6)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7)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3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还应遵守发包人对承包人人员管理的以下约定:


①承包人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承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请求被接纳或承包人的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因不能胜任被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则承包人派出的接替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职称证书等级应不低于被接替人员的证书等级,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考核认可,承包人要求更换的或因不能胜任被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必须派出岗位证书、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力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替人员。


于本款②所述更换人员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


偿金。


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壹拾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壹拾万元人民币;


更换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次叁万元人民币,数量超过投标时承诺的总人数一半及以上的,除以上罚款外,还要追加罚款1万元人民币;


款所称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考勤:以月为考勤周期,承包人所


申报的管理人员每个人在施工现场的出勤天数每月不少于 *** ,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周末或节假日应轮流值班,调休的管理人员必须向监理人申报。


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采取签到制度,并于每周一将上周签到登记表送交监


理人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还须通过主管部门的脸谱识别仪抽查。


监理人或发包人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如被发现签


到登记表不实或被检查发现承包人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缺勤的,则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缺勤一天罚款5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勤一天罚款300元,其他管理人员缺勤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⑦上述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或处罚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从承包人的履约金中支取。


⑧合同要求的工期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位,应按招标人要求接受考勤。


4.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水、电、路等)。


7 交通运输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 (另行约定)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其中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业主及施工单位签证的实际施工开工日期为准,招标人(业主)在签订承包合同后 7 天内完成和提供申办施工许可证招标人(业主)应完成和提供的工作和资料,中标人应在招标人(业主)完成和提供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完成和提供的工作和资料后 *** 内办妥施工许可证。因招标人(业主)原因影响施工许可证办理,招标人(业主)应予顺延,因中标人原因而逾期未办妥施工许可证,则中标人自负责任。


11.2竣工(完工)


本工程完工日期以中标人送交完工报告或中间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但需修改后才能达到完工要求或中间验收完工要求的,应为中标人修改后提供招标人(业主)和有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不适用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元/天。若工期延误超过 *** 的,将被发包人清退出场且其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天计算,时间自预定的完工日期起到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止。


3)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4)实际施工中对城市供电、供水部门正常停电、停水影响工期时,招标人(业主)一般不作现场签证,投标人在自报工期时应考虑该因素。但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招标人(或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即如果由于: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或招标人(或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同意顺延的。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不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规范合格标准执行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  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优良标准为: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否则不予验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若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到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若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第三方检测,增加的检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各类检验试验报告。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   /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和管材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监理人决定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依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单价调整方式:单价概不调整。


补充: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以武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为准);承包,除设计变更外其它单价概不调整,工程量按施工验收合格经签证审核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变更项目、漏项或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单价编制按以下方式调整:1、工程量清单内有的分项子目:按中标人的投标单价调整;2、工程量清单外的分项子目:①、工程量清单外有定额单价可套用的分项子目按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方法得出的单价并按同等承诺和优惠下降后(即乘以K 值)作为结算单价;②、工程量清单外无定额单价可套用的分项子目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并下浮。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不予奖励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6.1条更改为: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包含水泥和钢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概不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预付款


本招标项目无预付款。


17.2 工程进度款


 17.2.1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上报本月完成工作量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收到后 *** 内审核,支付月进度完成实际量的70%作为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后付至相关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发票。


17.3  质量保证金


17.3.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工程结算总价的3%,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 *** 内付清(不计息)。


17.4  竣工(完工)结算


17.4.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份。


补充约定条款: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及政策性调整带来的风险费用均包括在各综合单价组成中。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本合同项目单价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根据下列原则进行结算:


(一)工程量的确定: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二)结算造价的确定:[备注:各项目预算价均已包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主材价差、主材费、税金、安全费等各项费用。]


(1)招标清单内的项目结算单价=招标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注:招标预算价具体以本项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预算书及预算编制说明为准。


1各项目预算单价均已包含的费用(具体以本项目招标人提供的预算书及预算编制说明为准,不再另行计取)。


2材料预算单价(除水外)


参考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龙岩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中的武平县2018年1月份建筑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中税前价格,新罗区2018年1月份建筑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中税前价格,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2017年定额基价)中的不含增值税综合价格依次计取,无信息价的参照其他工程有关询价或参考市场价。


(2)招标清单外项目结算价:按照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编制办法和定额、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龙岩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中的武平县2018年1月份建筑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中税前价格×(1-中标下浮率)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并下浮。


注:施工开工当月指以监理、业主及施工单位签证的实际施工开工日期为准。


中标下浮率= (最高控制价-投标报价)/最高控制价


 (三)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1经招标人和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


2经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经济签证;


3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2)调整办法按以下约定办理:


1工程经济签证事项应在发生后的 *** 内办理签证手续,逾期办理无效; 工程经济签证应有下列事项:项目内容、位置、原因、数量及其依据(计算式或略图)、日期等必要事项。


2涉及工程设计标准或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工程签证代替。


3因第2项规定的因素调整合同价款时,按以下方式调整:1、工程量清单内有的分项子目:按中标人的投标单价调整;2、工程量清单外的分项子目:①、工程量清单外有定额单价可套用的分项子目按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方法得出的单价并按同等承诺和优惠下降后(即乘以K 值)作为结算单价;②、工程量清单外无定额单价可套用的分项子目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并下浮。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工程完工:指以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签证的实际完工的日期为准)2个月内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违约责任:承包人若未按时递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可按推迟一天处以违约金200元计。违约金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为法人验收。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签订合同时商定)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签订合同时商定)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签订合同时商定)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 (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投保内容: 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第三者进行保险,其费用含在报价中  


20.5其他保险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 内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 


22违约 


22.2当出现以下不良履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价款,直至不良履约情况消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单方中止承包合同,并不予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经检验不合格;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施工及安全施工要求;


(3)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4)承包人无故停工;


(5)承包人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的指示;


(6)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中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


(7)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25.1履约担保:


    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协商合同事宜,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或银行保函方式另行缴交。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返回(不计息)。履约担保金按中标签约合同价的10%计算,有效期与工期相同。


    2)、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现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5.3隐蔽工程和施工完成后无实物存在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做除检测及验收工作外,还应留存能完整反映施工实际情况的影像资料,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25.4承包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发包人管理人员行贿的,造成发包人重大经济损失,除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25.5承包人遭受发包人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故意刁难时,有义务向发包人领导及发包人有关部门举报,发包人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承包人通报。举报属实的,发包人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25.46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处置员工腐败行为不力时,有权力和义务向发包人领导及发包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举报。


25.7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银行开设资金专户,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证明及必要的资金监管审查。


25.8关于提供工程发票的要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更,以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为准,提供符合新政策要求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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