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质疑:一、《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第3.2条: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和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 *** 及以上资质。条件设置不合理,分明是在故意设置条件,排拆潜在投标人,没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资格预审。

二、质疑事件相关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2)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7)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根据2017年版甘孜州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摇号招标标准文本(试行),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规定:“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注:(3)资质类别: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设置资质要求,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申请人或者申请人。

贵单位组织的甘孜州乡城县洞松乡经云南香格里拉县东旺乡至得荣县古学乡公路工程(乡城段)水毁恢复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第3.2条:“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和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 *** 及以上资质”,所设条件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2017年版甘孜州政府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摇号招标标准文本(试行)的相关规定。

答疑:有关甘孜州乡城县洞松乡经云南香格里拉县东旺乡至得荣县古学乡公路工程(乡城段)水毁恢复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我公司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省进一步要求》,甘孜州36号文,所提出的要求属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及标准,没有违背既违反相关文件规定,所设条件属于本项目需要的合理条件。

 

招标人:乡城县公路段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驿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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