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南路市政工程(绕城南路-站前西路)(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DYZB180608
本招标项目党校南路市政工程(绕城南路-站前西路) (项目名称)已由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随发改发(2017)118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随州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经业主同业招标人为随州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随州市城南新区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本次修建的党校南路(绕城南路—站前西路),设计全长约968.517m,道路宽度24m,双向四车道。其中有一段DN1.5m的排水管道,K0+119.6有一处西气东输管道需保护,K0+300-K0+320有一涵洞。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等工程。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约2300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15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8年8月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施工图纸、预算交底、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无
2.7 其他:质量目标达到合格标准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 *** 及以上资质,近五年完成过1 项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等市政综合工程的类似 (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招投标管理机构官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并加盖申请人公章资料原件)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无。
3.3各申请人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参加相应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合格制/有限数量制)。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9 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9 家。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zztb.com.cn)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5.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18 年 6 月22 日至 2018 年 6 月26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平台入口”(www.szztb.com.cn),明确所申请标段,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联合体申请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未按规定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6.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7月 4 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05室(随州市青年路西端210号)。
6.2 资格预审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须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派本项目项目经理。如为法定代表人,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如为项目经理,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6.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根据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申请人必须承诺保证其提交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若招标人经实地考察或其他方式,发现且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申请资格并报当地建设行政监督(主管)部门。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zztb.com.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招标人:随州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乌龙巷2号地址:随州市明珠广场凯旋中央商业街1-114
邮编: 441300 邮编: 441300
联系人:联系人:代工
电话:电话: ***
传真:传真: ***
2018 年 6 月 22日
备注:1. 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限定的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不得少于9人。
2. 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