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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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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信息详情
工程名称:
攸县丫江桥镇公立幼儿园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建设单位:
攸县丫江桥镇中学
所在市州:
株洲市
截止时期:
招标详情: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攸县丫江桥镇公立幼儿园建设项目已由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攸发改审[2017]116号文和攸发改批[2018]16号文及攸发改招【2018】16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由地方配套资金和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解决,招标人为攸县丫江桥镇中学,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名称:攸县丫江桥镇公立幼儿园建设项目;2.2 建设地点:攸县丫江桥镇双江社区;2.3 建设规模:主要新建1栋3层楼的公立幼儿园,建筑高度为11.1米,建筑面积为3164.00平方米,框架结构,计划投资约688 *** 工期要求: *** ; 2.5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2.6保修要求:按国家现行保修要求规定;2.7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的所有内容;2.8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 ***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3.4 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3.5 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3.6企业注册地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以外的施工企业,投标时需提供由株洲市市国家税务局或株洲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各县市区)内的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原件。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参股、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工程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的“综合评估法(Ⅰ)”。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 *** 至 *** 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zzzyjy.cn,下同)“建设工程—房屋建筑—招标公告—附件”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与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招标文件售价400元/套,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6.3 澄清答疑采用网上下载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房屋建筑—招标答疑/澄清公告”栏目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务必动态关注澄清答疑文件的发布情况。6.4 投标人应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7.投标文件的递交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为 *** 09时00分,地点为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7.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9.行政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攸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 *** 0。10.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根据攸县人民政府攸政函【2017】74号文件要求:中标人必须在攸县设立分支机构,并约定由分支机构直接为发包方提供施工服务,与发包方结算工程项目款,由分支机构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费;1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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