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我中心受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对其“晋中市城区智能交通设施维护维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资质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晋中市城区智能交通设施维护维修工程

    2、项目编号:JZBZC-GG2180027

    3、采购需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心内场维护维修,主要包括: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包括数据库系统的维护)、交换机、磁盘阵列、光端机、光纤配线架、矩阵切换器、分配器、KVM切换器、解码器、机房专用空调、UPS及电池、强电及弱电系统、机房环境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网络系统、门禁系统、机房综合线缆和机柜设备的软、硬件维修、维护工作。中心软件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监视数据库性能,提出优化建议,制定数据访问安全控制方案,数据库管理系统可靠服务,并协助支队实施;建立数据库备份和恢复策略,对数据库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恢复和优化数据库,确保前端数据能够实时入库,查询速度能够秒级相应;负责保障非现场过车平台应用软件的正常、可靠运行,能够对消息队列、信息发布、中间件等进行日常的维护,保证平台数据的实时性,并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

    (2)外场维修维护,主要包括:交通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交通卡口、路口传输光缆及传输设备、交通诱导系统整体和相关配套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外场应急抢修等。

    4、交付地点:合同指定地点;

    5、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 *** 内完成;

    6、采购预算金额:1000000元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违法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5、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其他资质:是。

    5.1投标人企业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资质。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 *** 至 ***

    2、获取方式:

    2.1未在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zsggzyjyw.com/)注册的供应商或首次参加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的供应商,须携带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层大厅进行注册(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注册成功后可进行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

    2.2已在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zsggzyjyw.com/)注册成功的供应商可直接在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时间内)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3.咨询电话 ***

    四、投标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纸质文件请在开标前递交): *** 10:00

    2、开标地点: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层大厅显示屏指定地点(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山西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shanxi.gov.cn/)为指定媒介。

    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zsggzyjyw.com/)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晋中市)(http://www.prec-sxjz.gov.cn)同时发布。

    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

    本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人:贾先生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sxyc122122@163.com

    联系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82号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54)3035193

    电子邮箱:zlm1989417@sina.com

    联系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500号巨燕财富广场2号楼市民之家,

    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08室

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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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或集采机构自行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责任主体在公告发布者,如有错误,请自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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