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1、本项目“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 ”修改为: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
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地要求:根据平政文[2016]160号、平政文[2017]225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是在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的建筑业企业名录内的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修改为: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及以上(企业注册地要求:根据平政文[2016]160号、平政文[2017]225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是在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的建筑业企业名录内的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本项目“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修改为: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级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本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机电安装工程相关专业”修改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工程师及以上,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相关专业。
5本项目“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单项合同额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电气动力照明工程合同额200~1000万元”修改为: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6、本项目“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修改为: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息退还。
请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未下载后果自负。
注:①、招标文件与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②、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③、投标人应重新下载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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