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投标合格条件:1.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 资质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 *** 资质。 (2)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资质或以上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超过2家,必需以具备施工资质要求的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根据粤建市[2015]52号文,广东省外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须录入“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联合体投标双方须分别提供)。 4.根据汕检会[2013]1号文,投标人须经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范围内《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拟派设计负责人;查询期限为截止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近三年;联合体投标双方须分别提供)。 5.投标人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1)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必须是本单位(或联合体中的施工方)注册人员,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 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资格。若为广东省外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必须是本单位(或联合体中的施工方)注册人员,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 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资格。 (2)拟派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