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尖山新区海丰路(杭州湾大道-闻澜路)路灯工程(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海宁市尖山新区;
2.2建设规模:9米单挑道路灯38套, 10米2火投光灯3套, 12米4火中杆灯2套,手孔型电缆井及低压电缆等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合同估算价:约55.00万元;
2.4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尖山新区海丰路(杭州湾大道-闻澜路)路灯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6本项目不分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及以上);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 ***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 *** 及以上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 *** 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 *** 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4.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17年12月5日至 2017年12月7日(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时至11:00 时,下午 13:00时至 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同时洽购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套,售后不退。
4.2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3.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报名人(即交易员)身份证、交易员证原件及复印件。5.浙江省外企业提供进浙施工备案证;以上复印件均须盖公章。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地点为海宁市尖山新区管委会底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海公管办[2013]6号)文件精神要求,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应参与该项目投标,如投标人在开标前3天未有书面说明(向招标人及黄湾镇(尖山新区)招标办提出)而无故放弃投标的,将按《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与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1〕164号)文件规定记入不良行为,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的,将取消其下一个月在黄湾镇(尖山新区)的投标资格;一个月内发生五次(含)以上的,将限制其在黄湾镇(尖山新区)投标资格三个月,直至清退出黄湾镇(尖山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海宁市尖山新区 | 地 址: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路222-2号三楼 |
邮 编:314400 | 邮 编:314400 |
联 系 人: 冯先生 | 联 系 人:张女士 |
电 话: 0573-87955323 | 电 话:0573-87239122 |
传 真: / | 传 真: 0573-87239122 |
2017年12月5日
附件1
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有效营业执照 |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 资质等级证书 | 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含)以上资质(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 |
3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证书复印件) |
4 |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 | 至少2个岗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提交证书复印件) |
5 | 流动资金 | 具有20万元及以上的流动资金可投入本工程。公司财务承诺书 |
6 | 项目经理资格 | 有效的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 ***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 *** 及以上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 |
7 | 企业业绩 | 2012年1月1日以来竣工的路灯工程1个及以上(不包括太阳能),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其中,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二者选一。提供的资料应能反映工程规模及造价的证明,如以上资料未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不利于投标人的处理方法处理。(提供复印件) |
8 | 安全生产 负责人 | 具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提供复印件) |
9 | 机械设备 | 具备路灯升降检(维)修车1辆(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所有人与投标单位一致)) |
10 | 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 省外企业须提交《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提供复印件) |
11 | 没有被限制投标 | 投标人没有被有关部门限制、暂定或取消投标资格或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限内(以主管部门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
12 | 其他 |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 *** 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 *** 子公司的两个或 *** 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
注:1、所有原件要求投标单位随身携带备查,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查看原件时,可随时提供。 |
注: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每一项进行核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对不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