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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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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信息详情
工程名称:
南县经开区2014、2015、2016年标准化厂房消防工程
建设单位:
南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市州:
益阳市
截止时期:
招标详情: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南县经开区2014、2015、2016年标准化厂房消防工程已由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南招核[2017]54号文件核准招标,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南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名称:南县经开区2014、2015、2016年标准化厂房消防工程;2.2 建设地点:南县经开区;2.3 规 模:本项目为南县经开区2014、2015、2016年标准化厂房的消防栓、喷淋工程、火灾报警系统及报警电气工程等消防工程。本次招标造价约1541 *** 工期要求: *** ;2.5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2.6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80号令;2.7 招标范围:南县经开区2014、2015、2016年标准化厂房消防工程(具体以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为准),本次招标金额约1541 *** 标段划分:本项目按照 1个标段进行招标。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 及 *** 以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机电工程专业 *** 及 *** 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关键岗位人员购买社保以社保主管部门依法出具证明且显示正常缴费为准。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5.1项要求;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4.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Ⅱ)”。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叁拾 ***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 9时30分前。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 *** ~ *** 1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接受报名)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县分中心(南县政务中心三楼)获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到招标人处领取或采用E-mail方式向参与投标的单位发出施工图纸电子文档;6.2 招标文件400元/套,资料费600元/套,报名时缴纳,售后不退;6.3 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南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6.4投标人应自行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南县人民政府网上下载招标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7.投标文件的递交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 9时30分,地点为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县分中心(南县政务中心三楼);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6.1款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7.3 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南县人民政府网网上同时发布。9.行政监督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南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电话 ***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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