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地方公路项目路面沥青改性加工
招标补遗书(1)号
1、招标文件第23页附录3修改如下: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投标人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必须提供1个近3年内(项目开工时间在2014年1 月1日(含)之后)的改性沥青公路路面施工业绩,或投标人为沥青产品的生产或加工企业的,近3年内(合同签订时间在2014年1 月1日(含)之后)成功地完成过1个沥青数量不少于1000吨的改性沥青加工业绩。业绩必须是以投标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业绩,业绩具体要求为: (1) 如果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提供改性沥青公路路面施工业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应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并审核通过的业绩; b. 以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的开工时间为准,开工日期必须在2014年1 月1日(含)之后,并且为已完工业绩。 (2)如果是沥青产品的生产或加工企业,提供改性沥青加工业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合同签订时间在2014年1 月1日(含)之后,并且已完成了合同的约定内容; b.单个合同中约定的改性沥青数量不小于1000吨(非多合同累计数量)。 |
注:(1)投标人应按资格审查资料中的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填写所提供的业绩,提供的每个业绩均应填写,未按照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规定的格式填报的业绩,其业绩审查将不予认可。 (2)如果投标人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需提供路面施工业绩,且路面施工业绩必须是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并审核通过的业绩,且登记的信息能够反映项目开工时间、工程内容(应反映路面为改性沥青路面)、业绩里程、合同金额及交工验收的情况,投标人应将该业绩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截屏进行,并将该截屏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附的截屏与招标人评标时查询的截屏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截屏信息的,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按废标处理。如提供的业绩截屏信息中未能反映路面为改性沥青路面,应在其网上截屏后附该项目改性沥青路面结构设计图。未附路面结构设计图的,在评审过程中按废标处理。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业绩在资格评审中将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施工业绩应是以投标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业绩。其母公司及下属专业单位签署合同的业绩在资格审查不予认可。 (3)如果投标人是沥青产品的生产或加工企业,需提供改性沥青加工业绩,在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该业绩合同协议书和履约证明材料(业主证明)。提供的业绩时间不满足要求的或提供的业绩沥青加工数量不满足要求的或提供的业绩为分包合同也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4)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达不到附录3业绩最低要求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
2、招标文件第19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修改如下:
10.1 | 招标人设有投标最高限价: 第1标段投标最高限价为:351万元 第2标段投标最高限价为:358万元 第3标段投标最高限价为:382万元 第4标段投标最高限价为:476万元 第5标段投标最高限价为:374万元 第6标段投标最高限价为:340万元 投标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招标人将视为超出业主支付能力,其投标文件的第二个信封不再进行评审。 |
3、招标文件第53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条修改如下: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二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4、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修改为为2017年11月13日9时00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施工企业提供)、企业基本开户许可证原件,于当日9:00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厅(银川市北京中路49号瑞银B座四楼或五楼,具体开标厅详见四楼和五楼指示屏)。并将上述证件原件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提供给招标人进行审查,如递交投标文件时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人或携带上述证件不齐全的,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5、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修改为:2017年11月13日8:30时。如投标人已办理了投标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仍有效且保函有效期按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计算,截止目前未办理的,其银行保函有效期按本补遗书的开标时间进行计算。
招标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