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清华园装修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清华园装修项目已由揭阳市揭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揭东发改[2017]68号文批准建设及揭东发改核[2017]17号文核准招标,项目业主为揭阳市揭东区房产管理局。本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地点:揭东城区206国道圩埔路段北侧清华园住宅小区;工程预算造价:约248.38万元;招标工期:为 80日历天;建设内容:清华园保障房共51套(总建筑面积3313.55平方米),每套修建厨房、卫生间各1个;砌墙、墙体刮涂;铺贴地砖及门窗配套等。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拨付。招标范围:按施工图纸、说明书及工程量清单为招标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或以上资质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3.2项目经理应由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担任 (省外注册建造师应为 *** ) 并提供投标人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3.3揭阳市以外企业须在报名前到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诚信信息登记手续; 3.4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至少应包括:建筑工程专业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劳 务员、资料员各1名,上述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3.5施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自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出具方为有效); 3.6申请人应在报名前提交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出具的人民币壹佰万元或以上的企业资金存款证明原件或等额资信证明原件、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给招标人,非银行出具的及逾期提交的不予接收,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流水单对账单均不予接收; 3.7 2014年8月以来至少取得一宗单项合同额≧100万元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业绩; 3.8广东省省外企业和人员须已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3.9本工程报名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 4、 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请于2017年10月25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2:30至4:00(北京时间,下同)到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揭东分中心(地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广场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一楼;电话:报名。 4.2报名时须提供如下资料: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居民身份证;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③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社保证明材料;④拟投入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社保证明材料;⑤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A、B、C证);⑥招标人出具的收取企业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的有效凭证;⑦2014年8月以来取得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业绩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及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⑧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⑨广东省省外企业和人员已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证明材料;⑩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诚信信息登记手续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否则不予受理。本工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均以纸质材料(线下)为准。电子交易模式所产生的有关资料(除网上递交投标保证金外)只作为评标的辅助资料。投标人必须按要求采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原有模式与电子交易模式同步进行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请于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2:30至4:00到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揭东分中心(地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广场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一楼;电话:购买招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7年11月14日上午9 时 30 分,地点为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揭阳市临江北路市政府大院后市政务中心六楼)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及《民营经济报》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揭阳市揭东区房产管理局 联系人:池先生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揭阳市建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3286626(传真) 招标人:揭阳市揭东区房产管理局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