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YBSFJ2017100002招标项目名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宜宾市总工会“二中心”、宜宾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宜宾市市民中心绿地地下空间部分主体标段施工
标段编号:YBSFJ2017100002001标段名称:主体标段施工

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宜宾市总工会“二中心”、宜宾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宜宾市市民中心绿地地下空间部分主体标段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第二号)

 

各投标人:

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宜宾市总工会“二中心”、宜宾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宜宾市市民中心绿地地下空间部分主体标段施工招标文件补遗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负责人要求结构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请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要求结构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是否指: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如不是,请明确。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技术负责人资格:结构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修改为:技术负责人资格: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投标人提问: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14年 11 月——2017 年 10 月)已完成 1 个在国内完成的单体单跨跨度 33 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业绩。根据宜府函﹝2016﹞128号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凡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达到要求的,一律严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高资质、高资格等不合理条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是否应当将文中“单体单跨跨度 33 米”修改为“单体跨度 33 米”合理一些?

答: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宜府函〔2016〕128号)文件要求,桥梁、隧道、钢结构等特殊施工要求可设置施工业绩条件;本工程政务中心钢结构工程单体单跨跨度超过33米,类似项目的要求不做修改。

三、投标人提问:专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投标截止日当月的造价信息中心宜宾市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 。

2)调整幅度的认定以项目所在地投标当月该笔材料信息价与项目所在地购买该笔材料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相结合而定。增值税发票与转账凭证所反映的数量和总价应一致,若不一致以材料单价较低的“票、证”为调价依据。当购买该笔材料当月信息价与购买该笔材料的增值税发票或转账凭证所反映的价格不一致时,以价格较低的为调价依据。

3)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材料单价为合同履行当期的同规格、同型号的材料的信息价的平均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7%时,或材料单价跌幅超过7%时,涨幅或跌幅在7%(含)以内时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予调价,对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请问:第(2)款与第(3)款所述内容矛盾,请问材料价格调差是否以基准价为基础,以施工期信息价平均价与基准价的差涨跌超7%时,调整7%以外部分,而与实际购买价无关?

答:请投标人自行理解第(2)款与第(3)款所述内容,第(2)款与第(3)款所述内容不矛盾,材料价格调差是以基准价格作为调价基础。  

四、投标人提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7.3.1履约担保中(2)招标控制价327190264元。其中:暂列金额:/元,安全文明施工费:10698069.58 *** 元,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相应计价规定报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与招标清单总价措施项目里面备注写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经包含到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投标人不再报价。”相冲突,请问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是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填报还是按国家相关计价规定报价?请明确。

答:招标工程量清单总价措施项目中的备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经包含到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投标人不再报价。”修改为:“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双倍计取,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按川建发[2017]5号文的相关规定计取;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自行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结算时根据最终评价结果按川建发[2017]5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五、投标人提问:招标清单中的工程名称是“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宜宾市总工会“二中心”、宜宾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宜宾市市民中心绿地地下空间部分”,招标控制价不含组价的CJZ清单中的工程名称是“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宜宾市总工会“二中心”、宜宾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宜宾市市民中心绿地地下空间部分主体标段”两个名称不一致,请问投标报价时提供的CJZ清单以哪个工程名称为准?请明确。

答:本项目项目名称为: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宜宾市总工会“二中心”、宜宾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宜宾市市民中心绿地地下空间部分标段名称:主体标段。控制价不含组价的CJZ清单中项目名称已修改,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六、投标人提问:招标文件中要求在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中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但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计划工期各个关键节点无描述;如有相应要求,请明确。

答:由投标人严格按照工期计划自行编制关键节点工期。

七、投标人提问:图纸中无土石方开挖后移交场平图,是否可补充。

答:本项目场平工程尚未完工,无场平图。投标人中标进场后,应与场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进场复测,费用由本标段中标人自行承担。

八、投标人提问:本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钢筋构造做法均选用国标图集《11G101》,是否需更改为《16G101》

答:实施时严格按照16G101》执行。因选用国标图集11G101》调整为16G101》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增加的工程费用。

九、投标人提问:政务中心基础平面布置图中,地基基础设计说明第4条:独立基础、条形基础、防水板及桩基承台下均设100mm厚C15素混凝土垫层,垫层每侧宽出基础100mm,第6条中表示防水板下方应满铺100mm厚聚苯板,或将300mm厚土刨松,而建筑材料构造做法中防水板下做法如下图所示,其余楼栋也是类似做法,请明确防水板、底板之下的做法。    答: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编制。

十、投标人提问:履约保证金中20%现金担保是否可以改为保函担保?    答:不可以。

十一、投标人提问:据招标文件所述,暂列金额中所列专业项目应为单独分包项目,暂列金额及暂列项应由发包人列明,但暂列项及暂列金额均无列明。是否可理解为本次招标范围为施工图所囊括的所有工作内容?

答:本项目无暂列金。十二投标人提问:接上一问题,若无暂列项,则理解为按招标图纸所列全部内容进行报价。招标清单中所缺涉及的专业分包清单,是否均在“专业工程暂估表”中以总价形式进行报价?

答: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及要求报价。

十三、投标人提问:安装工程清单中仅有部分“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内容,较为粗略,缺乏给排水、强弱电等属于水电安装版块内容。所缺项目是否以总价形式在“专业工程暂估表”中列明报价?

答: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及要求报价。

十四投标人提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第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中并无业绩要求(“已完成不少于/个(0至1个)类似项目”,详见招标文件P9),但在投文件格式的“技术标部分”的“(二)主要人员简历表”注中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提供管理过的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P258)。请问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中能否不提供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若不提供是否为废标条件?

答: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可不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十五投标人提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是指:2014年11月以来在国内完成的单体单跨跨度33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业绩。(详见招标文件P9)”但没有明确该项业绩单体单跨跨度33米及以上的证明材料以何种材料为准,若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竣工报告中不能体现单体单跨跨度33米及以上的可否以建设单位出具的业主证明为证明材料?

答:若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均无法证明单体单跨跨度33米及以上的内容,可附由业主出具的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招标人保留到中标人提供的业绩项目所在地进行核查的权利,若业绩不属实将取消中标资格并进行相关处理。

十六投标人提问: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第1.4.1项规定“技术负责人资格:结构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但本项目为房建类施工总承包项目,并无设计需求,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已可满足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可否将本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改为工程类高级工程师?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技术负责人资格:结构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修改为:技术负责人资格: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附件:控制价不含组价CJZ清单

 

 

                           四川新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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