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疑问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4节中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其中需要提供“11、赣州市外投标申请人(施工方)应出具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二十天内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以及“14、在近3年内(截止到开标前一日)投标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发生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近6个月内(截止到开标前一日)被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加盖章单位公章。两份证明材料。我司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咨询了解,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电话:)不办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但可以办理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出省经营及诚信证明,该证明文件包含以下证明内容: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近3年来未发生因违反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意负一切法律责任。是否可以用该证明文件代替以上两份证明材料。同时,我司也咨询江西省建设主管部门,说不给省外企业办理以上两份证明材料。

答:1、根据商议、查询相关规定和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投标人的未违反招投标行为、未发生因违反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等诚信证明,可由投标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5天内开具并盖章,同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诚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具体格式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

具体疑问2:招标文件中对联合体牵头人要求必须为设计单位,此要求不合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按照规定,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可以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但并未强制规定哪一方作为牵头单位。并且本项目为EPC项目,涉及项目施工,占比大,考虑项目实施阶段的顺利开展,即使指定牵头方,也应有更具项目实施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统筹,负责项目的主办与协调工作。因此,我方建议对于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单位,不强制要求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

答:2、本工程资金来源为中央重金属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江流域的重金属治理,属国家环保治理类专项项目,非一般的市政或水利工程,根据中央重金属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的使用规定和要求,本工程的建设必须考虑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要达到的治理目标,以及环保相关部门对本工程设计的高要求,因此,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对本工程招投标的批复,招标文件中对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要求必须为设计单位是合理的。

 

具体疑问3:招标文件第2页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29页中对投标人资质情况的评分标准不合理。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七种情形中的第二种情形: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招标范围及建设内容包括河道疏挖、清渣及生态修复,招标文件对本项目的资质要求为设计单位具备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 *** 资质和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设计 *** 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及以上资质,对设计资质的要求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适用范围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污废水等行业以及医院、畜禽、养殖业等特种行业工程;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适用范围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程。根据本项目特点,设计资质的要求明显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此,我方认为设计资质要求应为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其适用范围为:污染水体、突然、矿山修复及其他生态恢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再者,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 [2007]2 号)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招标文件已经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置了要求,不应再列为评分因素,违反了相关规定。并且对于此项评分标准的其他设计资质的设置也存在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违反相关规定,具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答:3.本工程主要范围为小江流域渔梁段,相关部门的污染监测数据表明小江流域渔梁段水质和河床底质受到重金属污染,因此河道水体治理和底渣处置是本工程的重点,堤岸生态修复为非重点内容。本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工程实施后改善小江流域渔梁段水质,进一步消除小江流域水体中的重金属污染,水污染防治是本工程重点之一,同时根据国家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高标准要求,选择具备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是与本项目适应的;同时,本工程清理出来的底渣须进行固化和填埋,该项内容为固体废物处置工程,本工程选择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是与本项目适应的;另外,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设计资质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以生态的方法修复水体或污染场地等工程,在工程中没有该类工程内容,其中生态堤岸建设仅是本工程较小的内容,因此选择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是不太适应的。根据国家建设部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查询结果表明,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具有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 *** 资质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设计 *** 资质的单位超过50家,资质条件设置不存在偏向性问题。

评分标准中对资质条件的设置评分,是强调本项目作中央重金属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在设计方面的重要性,充分考虑投标人的综合设计能力,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具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具体疑问4:招标文件第30页,对投标人相关荣誉的评分标准不合理。招标文件第30投标人相关荣誉第(1)点是对企业认证体系的评分,此项可以考核投标人的市场信誉形象,但其中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非企业三大认证体系,如此强加入评分项,我方认为具有指向性。第(3)点,对于专利的评分要求,指定是河道治理相关授权发明专利不合理。根据本项目特点,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固废处置方面相关专利的研究均对能对本项目实施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而只要求是河道治理相关,一来对项目的理解不全面,而来具有排他性。以上两点,均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相关规定

答:4.“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虽非企业三大认证体系,但也是对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性方面的一种认定,市场上具有该认证的企业数量较多,本项设置不存在指向性。

对于专利的评分要求,更改为:污染治理相关授权发明专利。

 

崇义县横水镇人民政府

 

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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