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至娄底高速公路项目隧道消防工程 第XF1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湖南省益阳至娄底(简称“益娄”)高速公路项目已由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交能【2010】644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补助及自筹和国内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补助及自筹25%和国内银行贷款75%,招标人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宁乡县、湘乡市、娄底市境内,主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全长105.928公里,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本次招标范围为益娄高速公路项目隧道消防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水消防系统、灭火器消防系统等,共分为1个标段,主要工程量见附件4。 本项目计划总工期48个月,其中本次招标工程计划工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2年,保修期5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级及以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具有附件1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工程类别只包含一个标段,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购买招标文件机会。 3.4 单位负责人[①]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②]、管理[③]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其所有投标均将被否决。 3.5招标人不接受存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或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D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连续三年(最近第三年~最近第一年)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报名。 3.6招标人不接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投标人报名。 3.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详见附件3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请投标人于 2017年9月14日至 2017年9月20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00 ~12:00 ,下午15:00 ~17:30 (北京时间,下同)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284号湖南省益娄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约部215室持下述资料:(1)查验的原件资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③经办人二代身份证;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单位章的投标意向函(按附件2要求);(2)递交的彩色复印件资料:第(1)条所述①②③项全套一份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招标人将根据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相关信息)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图纸每套售价人民币3000元(工本费),一律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6.2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长沙市万家丽南路2段29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交招标人签收。 6.3 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事宜 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未通过评审的投标人未通过审查的理由。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收到评审结果3日内提出。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将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时间。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网(www.hnjt.gov.cn)、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上发布,公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十天前结束。 9. 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投标意向函格式 附件3:评标办法 附件4:项目建设概况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招 标 人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招 标 执 行 机构:湖南省益娄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执行机构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284号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姚先生 2017年9月14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表1 资质最低条件
注: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表2 财务最低要求
表3业绩最低要求
注: 1.招标人特别提醒: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其所投招标工程类别的业绩要求予以填报,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投标人必须填写《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表格应填写具体工程量信息满足上表要求的若干类似工程项目,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或多报的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评审委员会仅对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3要求的类似工程项目序号前1位进行评审。 3、表后必须附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或由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消防工程专项验收材料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若交工验收证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消防工程专项验收材料的主要工程量信息不能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3要求的信息时,必须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分包业绩证明由原承包人和原发包人共同出具。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投标人须在《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具体施工任务,是独立施工还是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成员单位或分包人施工。 6.业绩计算以项目交工验收之日为截止日,具体日期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专用条款第18.3款规定;或以消防工程专项验收通过之日为截止日。 7.投标人必须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资历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利益相关企业团体同时申请投标情况一览表》以PDF格式制作电子版文件,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一起拷入U盘中,并单独密封、标识、递交。 8.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9.若投标人提供国外业绩,则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所属省级商务厅(局)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大使馆具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备登记的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表4 信誉最低要求
注: 1.第(11)、(12)、(13)、(16)项以最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湖南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 2.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存在第(15)条所述的情形,招标人将否决同一招标工程类别所有利益相关企业的所有投标。 3. 投标人必须将《利益相关企业团体同时申请投标情况一览表》电子版、《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资历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以PDF格式制作电子版,一起拷入U盘中,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单独密封、标识、递交。 表5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注: 1、投标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以上人员均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投标人必须将《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利益相关企业团体同时申请投标情况一览表》以PDF格式制作电子版文件,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一起拷入U盘中,并单独密封、标识、递交。 4、投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进场,否则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附件2 投标意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湖南省 至 (简称“ ”)高速公路项目第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意向为: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 此投标意向函原件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单位章在报名现场递交给招标人工作人员。 附件3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评标价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当评标价得分和投标报价都相同时,随机摇号确定排序。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 开标形式性评审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章; b.开标后投标人投标函所列工程类别与投标意向函工程类别一致; c.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d. 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标记“正本”的投标文件内层封套内。 (2)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 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的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的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给招标执行机构查验,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 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 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7)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 开标形式性评审 a.投标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 b.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人最高限价(含保险)。 c.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单位章; d.开标后投标人投标函所列标段与封面所列标段一致。 e.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U盘的投标报价一致。 f.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g.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标记“正本”的投标文件内层封套内。 (2)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3)投标人填写了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和表5.4))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和分包人(如有)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1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规定; (4)投标人和分包人(如有)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3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4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5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 0 分; (2)项目管理机构: 0 分; (3)投标报价: 100 分; (4)其他评分因素:信用评价: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 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招标人最高限价×60%+未被当场宣布废标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或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40%)×0.88(如果参与理论成本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理论成本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开标现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招标人最高限价×0.5+评标价平均值×0.5|×(1-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将从1%、2%、3%、4%、5%五值中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0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0分;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低于理论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计算评标价得分);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1。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0分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d.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e.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5 重新招标3.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