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工程预算经兴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预算总造价为5990081.31元【其中:预算价4501320.57元,安全文明施工费51304.51 *** 元(其中:社会保险费300145.14 *** *** *** 元】。
经业主调整后,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4099559.72元【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51304.51 *** 元(其中:社会保险费300145.14 *** *** *** 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高于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投标。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现按桂造价【2011】6号文规定备案,予以公布,请投标人复核。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 *** 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附:工程量主要清单项(带◆号)
备注:如招标控制价公布的重要子项与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带◆号的不符,则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招标人:兴安县鑫泰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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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备案机构:兴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