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根据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现对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有关内容进行澄清答疑,具体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质要求均改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及以上资质”。
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人数均改为“质检员1人、施工员1人、资料员1人,现场专职安全员1人”。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计划竣工日期改为“ *** ”。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6承包方式改为“专业承包”。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改为“允许分包”,分包内容要求为“劳务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具体条款详见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一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等备案资料,并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5.1履约担保的形式改为“由支行及以上级别的股份制银行或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改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增加一条“扬尘污染防治承诺”,评审标准为“投标文件载明的扬尘污染防治施工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已标价工程量清第(3)条“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规定标准计取;”现修改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11%)按规定标准计取;”。
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1(1)施工组织设计修改为“(1)确保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及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及施工工艺;(3)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及进场计划;(4)劳动力安排计划;(5)主要材料投入计划安排;(6)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及安全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7)确保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8)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9)季节性施工措施;(10)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及网络。”。
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3.3投标报价详细评审中“J为招标控制价下浮系数,取值范围为0-10(取值必须为整数)”;计算投标报价合理下限价修改为“(1)计算投标报价合理下限价(E)= [ B1×H%+A×(1-H%)]×(1-L%) 其中:H 为最高投标限价所占权重,取值范围为 50~70(取值必须为整数);L 为投标报价竞争下浮率,取值范围为 5~40(取值必须为整数);J 值、H 值、L 值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取值范围确定价格水平不同的 3 组备选方案(一 式两份),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至开标会现场,并由投标单位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1 组 备选方案公布后作为评审参数,另外 2 组备选方案当场公布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J 值、 H 值、L 值未按上述规定方式确定的或未按时送达的,则本次招标失败。”。
1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第6.1.4改为“(1)承包人须保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5】28号)的要求和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管理部门有新的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必须满足新的要求及标准。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清单备查。(2)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按照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承包人必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责任单位必须签订《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责任书》,并提交“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必须涵盖施工扬尘治理设施、人员投入计划;(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5〕28号)的要求及标准,按照施工现场“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的总体目标,高标准、严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的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扬尘治理方案报批、设置有效冲洗设施、裸露黄土覆盖、安装视频监控、工程配备洒水车等防尘措施。”。
1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第11.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改为“宜昌市造价站发布的 2017 年第 3 期信息价”。
1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第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该为“按月支付当期形象进度款,进度款按照承包人递交的报告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结果的 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发包人审核结果的 75%;办理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发包人审核结果的 80%;工程结算经国家审计后且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至发包人档案室,符合档案管理的标准时,支付至国家审计结果的 97%,剩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时间支付。工程结算内审完成三年后,非施工单位原因仍不能完成审计工作的送市财政局造价咨询 库内的中介单位审定后,可按审定金额支付尾款。”。
1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第15.3.1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改为“3 %的工程款”。
1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第15.3.2条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修改为:“发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审计结束后且达到专用合同条款12.4.1 条的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无息),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返还,从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6、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2.27其他说明增加一条:投标报价中的砂浆价格必须按《市住建委关于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44 号)规定,采用预拌砂浆进行报价。
17、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2017年8月17日发放的为准,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2017年8月17日发放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文件为准。
招标人:宜昌市气象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众恒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