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就本项目各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做如下回复:

质疑一: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12)项,投标人必须具有“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 *** 资质以上资质或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 *** 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列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合理。质疑理由:本次项目是针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详细设计施工图招标,并且本工程是一个视频监控安防为主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并非房屋土建类施工项目,设置建筑行业设计 *** 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不合理,建筑智能化设计或电子通信工程设计的专业要求是完全针对这个项目的,我公司认为工程勘察是设计的必须工作,勘察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设计质量,所以国家对工程勘察制定了专门资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与本项目的技术内容无关。我公司认为本条款的设置有指定中标公司的嫌疑,具备很大的倾向性,建议改为:投标人应具备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 *** )。

答:本次招标项目主要为施工图设计,以设计为主,请各潜在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二:用不合理的条件排挤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2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按《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719号文)的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参与本次投标。”列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合理。质疑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新要求现在是根据《建市2015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里面的附件1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我公司认为此条要求是变相的排挤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有控标的嫌疑。建议取消此条要求。

答: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重庆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规定,重庆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入渝信息应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要求合理,不取消。

质疑三:设置特定行业业绩为资格条件和加分项不合法招标文件第6页投标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第三项业绩要求“201311日起至今,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境内至少完成过一个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公安视频监控类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以及招标文件第28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项商务评分标准中的第三项“3、近三年内,投标人承担过公安视频监控类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或初步设计的合同额300万以上的得6分;200-300万的有1个得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得2分,最高得6分。”,以上两条款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及法律,明显不合理。质疑理由:首先在设计合同中是不会不涉及项目的具体建设金额,所以无法认定完成的设计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四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业绩加分项或设置为资格条件均属于违反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并且设置的合同额300万这个加分标准是如何认定的,该项有很明显的控标嫌疑。建议改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不应设置业绩要求。加分项改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类设计合同100万及以上的每1份得2分,最高得6分(需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答:一、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款3、业绩要求:“201311日起至今,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境内至少完成过一个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公安视频监控类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修改为“201311日起至今,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境内至少完成过一个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视频监控类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二、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项“3、近三年内,投标人承担过公安视频监控类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或初步设计的合同额300万以上的得6分;200-300万的有1个得2,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得2分,最高得6分。”修改为“3、近三年内,投标人承担过公安视频监控类项目可研报告编写或初步设计的合同额300万以上的得6分;200-300万的合同额每有1个得2分;100-200万的合同额每有一个得1分;50-100万的合同额每有一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6分。”

质疑四:项目负责人资格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第6页投标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第四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 *** 注册建筑师资格;【提供注册执业证书、201612月至20175月养老保险复印件】”此条不合理。质疑理由:本次项目招标种类并非是建筑工程类的施工标,而是安防信息化类的深化设计标,设计工作是咨询工作不是工程施工,用建筑师做项目负责人专业不对口。该项目的设计内容涉及到网络,服务器,网络安全,与之对口专业就是通信信息专业或计算机专业。此项明显不合理,建议改为: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提供证书、近半年社保证明复印件】

答:本项目建设的监控点位的配套设计中,或可能涉及到建筑物结构的调整等,因此修改为:项目负责人1名,且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以下任意资格或职称之一:注册结构工程师、 *** 注册建筑师、 *** 建造师(执业)、计算机专业高级职称、电子信息专业高级职称、通信专业高级职称。

质疑五:商务加分条件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第28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项商务评分标准中的第一项“1、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 证书,得6分。”,该项作为加分项,不合理。质疑理由:国家保密局办法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 证书是针对施工企业在信息系统集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密要求,并非是针对设计咨询类的保密要求,本项目是一个设计咨询类的项目,不应用施工工程类的保密要求来作为加分项,该项设置明显不合理,如果需求投标人有保密的需求,应该使用保密资格单位更为恰当。建议改为:投标人具有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得6分。

答: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项“1、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 证书,得6分。”修改为“1、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 证书,得6分;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 证书,得3分。”提供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 证书的投标人,必须为重庆市本地企业

二、补遗

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修改为2017825830分至9

3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178259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修改为2017824日下午16:00时前,开标时间修改为2017825930分(北京时间)。

注: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不管各潜在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招标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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