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作,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及朝阳区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必须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的记录;
(6)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含)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含)以上资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根据朝纪发【2011】2号令提供廉洁准入证明
(9)依据【法(2016)285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