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

供应商:重庆千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渝北金茂时代8栋

法定代表人:廖凌海  身份证号:450303198003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柃桥   身份证号:500107198910XXXXXX  联系方式:1338898XXXX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9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和

项目经办人:吴勇   联系电话 ***

 

三、质疑事项、审查及答复

我院于 *** 收到重庆千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正阳院区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提出的4点质疑,现作如下说明。

1、质疑事项: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正阳院区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此项目采购问题是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法律依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诈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项目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应当由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施工。

在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正阳院区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中,均没有对施工资质进行要求。

答复:根据项目实际,对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不作要求

2、质疑事项:招标人未按《重庆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法律依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使用说明”中。《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渝建发【2013】85号文)规定的格式、本招标文件相关的具体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相衔接。

本项目的清单编制并没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并没有提供图纸。

答: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了本项目包含的设备、材料清单。

3、质疑事项:建筑工程是否存在肢解发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本项目后期的摄像机存储等系列的安装为什么不一起招标?而分成几部份招标?

答:根据资金情况购置设备。

4、质疑事项:技术参数★部分是否已指明品牌厂家。

法律依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本项目技术部分带★与招标文件“第四篇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 中的 “商务品质保证评份标准,已完全指定向某一品牌票保证”已完全指定向某一品牌。

现诉求:应暂停本项目招标,待重新设立资格条件和商务条件后重新招标、给所有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答:该项目涉及“”部分的所有技术参数至少有三种品牌能够满足,请作好市场调研。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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