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

招标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质疑内容统一回复如下:

质疑1、关于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质疑

内容:经过仔细研究招标文件,现对以下问题提出质疑:1、本项目为投融资项目,项目类型属于无运营收入类项目,该项目的还款来源未明确,请明确。招标文件1.2.2(5)条框中写明南岸区政府支付,但根据《财预(2017)87号》《财预(2017)50号》要求,该项目支出不能纳入政府支出,招标文件内容已经与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不符,出现违规行为!2、招标文件中企业业绩有倾向,存在为特定企业量身设置嫌疑!3、根据本项目规模、性质,企业资质要求过高,市政 *** 即可满足,现有条件存在为特定企业定制嫌疑!请对以上问题回复!

答:1.本项目投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南岸区政府审议通过,还款来源见招标文件P23“回报来源”。

2.本项目涵盖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一系列工作内容。工程建设包含水利和调水工程、排水优化工程、水环境生态整治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等内容。项目的难点是水环境治理与运营维护,项目的重点是排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特点,招标文件设置了相应的4个业绩。依据如下:

①投融资业绩:本项目可研批复的总投资估算为25.08亿元,包括政府出资1.6亿元,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为考察投标人投融资实力,因此招标文件设置该条件。

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

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文件,“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为工程治理的目的,不是单一的工程建设内容。结合本项目实际,水环境整治工程以水利水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为内容,实现治理目的。其中岸线整治、跨流域调水等水利工程,截污干管修建等排水工程,湿地建设、生态净化等绿化工程均为水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本项目工程直接费约为12.4亿元,其中水利水电工程直接费约为2亿元,市政公用工程直接费约为10亿元,为选择与本项目投资规模相匹配,且具有优秀项目施工管理能力的企业,因此招标文件设置该条件。

另本项目涵盖的多个专业工程建设内容,交叉和重叠情况多,工程内容划分标准多样。各专业工程投资金额划分仅为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随着设计文件的深化,其投资金额才能更细化。

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园林绿化工程是本项目的建设重点之一,须要投标人具有良好的施工能力及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通过市场摸底,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金额普遍偏小,近五年来,全国及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单个施工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的业绩不多,考虑到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因此招标文件设置该条件。

④运营维护业绩:项目的整治难点是水环境综合整治及运营维护,运营维护期长达10年,且水质目标为达到全流域地表水IV类,水环境效果是广大市民最直接表达项目满意度的评判标准,且项目建成后为开放式管理,管理难度大,须要投标人具有专业的水环境运维能力和丰富的运维经验,因此招标文件设置该条件。

3.本项目涵盖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非单纯工程施工类招标,且工程内容包含人工湖修建、水利调配、壅水堰新建及改造等水利水电工程内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资质承接范围不能全部与之匹配,因此招标文件设置该条件。

 

质疑2、评分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

内容: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招标文件我司已做详细分析,对于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我公司提出如下质疑: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投融资能力中,企业净资产一项要求投标人2015年企业净资产达到50亿 *** 分,每增加30亿 *** 分,总分5分。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中,关于运营维护业绩一项要求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有一个总投资金额5亿元及以上且根据运营期增加分数增加,总分3分。以上两条评分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有为特定企业设置的嫌疑,请贵公司核实后予以回复!

答:1. 经借鉴其他城市投融资项目招标经验,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后因净资产实力不足,导致项目迟迟无法顺利推动的情况,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较好的净资产能力;同时,本项目建设期3年,运营期10年,后期不可预见的风险较大,且投标人须通过招标人严格设置的一系列考核指标后,才能获得政府付费,投标人存在资金回款风险,净资产较好的企业具有良好的抗风险能力;另南岸区政府出资代表(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净资产均大于200亿元,投标人作为项目合作方,也应具有对应净资产实力。基于以上原因设置该条件。

2.本项目的整治难点是水环境综合整治及运营维护,运营维护期长达10年,且水质目标为达到全流域地表水IV类,水环境效果是广大市民最直接表达项目满意度的评判标准,且项目建成后为开放式管理,管理难度大,须要投标人具有专业的水环境运维能力和丰富的运维经验,因此招标文件设置该条件。

质疑3、招标要求不合理

内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投融资能力中,企业净资产一项要求投标人2015年企业净资产达到50亿 *** 分,每增加30亿 *** 分,总分5分。不合理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业绩中,关于运营维护业绩一项要求投标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有一个总投资金额5亿元及以上且根据运营期增加分数增加,总分3分。不合理

答:详见质疑2回复内容。

质疑4、联合体牵头人出资比例

内容:招标文件第14页,1.4.2第五条联合体牵头人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是指牵头人在本项目(即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还是指牵头人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

答:指牵头人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详见补遗(二)。

 

质疑5、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质疑

内容:1、招标文件第11页要求“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2015年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7亿 ***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且 *** 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内其中一天银行存款不低于7亿元(以银行盖章的流水证明为准)”。请问“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2015年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7亿 ***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且 *** 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其中一天银行存款不低于7亿元(以银行盖章的流水证明为准)”是否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招标文件第11页业绩要求第①条“ *** 至今,投标(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有一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0亿元的投融资项目业绩,包含已完成或在建项目。”请问工程主合同加上补充协议总金额大于20亿元的投融资项目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招标文件第12页业绩要求第④条“投标(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累计总投资金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运营维护期均在2年及以上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运营维护业绩。”请问在建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招标文件第11页业绩要求中的几项业绩可否使用同一业绩? 5、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各投资方出资比例怎样约定?6、该PPP项目合规合法性资料是否齐全?比如“两评一审”报告、PPP项目入库资料等情况。7、该PPP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金)是否计算融资利息?8、是否有支付项目公司可用性付费等收入的还款计划?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总投资25.08亿元,按照经审批的项目投融资实施方案,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30%,约7亿元,该资金须为投标人自有资金,该条款旨在考察投标人资金实力和企业长期财务实力,防止为投标而临时拆借资金的情况。

2.合同(含主合同及补充协议)金额不少于20亿元的投融资项目,必须为同一个投融资项目的业绩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在建项目中有符合该条款要求的,符合要求。

4.可以。

5.自行约定。

6.本项目为投融资项目,项目投融资实施方案已经南岸区政府审批通过。

7.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金)须为投标人自有资金,不计算建设期利息,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2.3社会投资人建设期利息”条款已明确利息的计算原则。

8.详见质疑1回复内容第1条。

 

质疑6、质疑

内容: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牵头人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均不满足此条要求,此招标文件指向性过于明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建议招标人删除此条。

答:联合体牵头人是项目责任与风险的主要承担方,对联合体成员负有补缴未能按期到位的资本金的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经借鉴类似投融资项目招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50%。且若采用相对控股联合体结构,则不利于项目推进过程中复杂问题的解决,存在项目延期或停滞的风险。

质疑7、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质疑

内容:质疑:1、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企业业绩过高,只有很少企业能达到,有可能为某企业量身定做招标条件!2、本项目招标规模,要求企业资质达到 *** ,设置投标条件过高,市政 *** 资质能达到本项目承包资质条件!

答:详见质疑1回复内容。

质疑8、疑问

内容:1.技术标页数过多,联系改为双面

答:招标文件对格式未做特殊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质疑9、招标文件质疑

内容:一、银行存款(以2015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3.1.1融资资格要求中第7条中:“ *** 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内其中一天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7亿元(以银行盖章的流水证明为准)。”中银行存款余额是否指财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为准或是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其它数据?请明确。二、运营业绩:3.2业绩要求第4条中:“④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累计总投资金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运营维护期均在2年及以上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运营维护业绩。(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特许经营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以上材料不能完整体现相关业绩须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或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运营业绩是否包含合同中含有运营维护内容的在建施工项目?或理解为运营维护业绩为已运营两年以上的项目业绩即提供项目竣工验收单即可?此条极不合理,因大陆地区水环境治理和市政公用工程一般都是传统或BT项目,一般由业主单位自行运营维护,因此有极少有运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且2014年才有PPP项目的建设施工,PPP项目运营维护期近年才刚开始,要求有2年及以上的运营维护业绩是排斥潜在投标人。请就以上设置的条件情况予以说明或澄清。 三、备案要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7条外地企业投标备案:“①市外施工企业取得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须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 ②若市外施工企业取得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有效期已满的和新入渝的市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本单位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公布的查询记录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须在开标现场提供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公布的查询记录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要求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园林公司备案需要在园林局备案,城乡建委不接受园林公司入渝备案。此条应除联合体成员中园林施工单位。四、业绩要求时间:2012年至今的业绩,是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还是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五、业绩金额:根据本项目的投资估算景观绿化工程金额约为9亿元,水环境、水利等工程金额约为2.5亿元,公用工程约为0.7亿元。本项目设置资格条件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业绩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金额不少于10亿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金额不少于1亿元。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排它性。完全与项目技术要求和内容不符不匹配。此条业绩条件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就以上设置的条件与项目内容不符的情况予以说明或澄清。 六、关于:① *** 至今(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有一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0亿元的投融资项目业绩,包含已完成或在建项目。请问: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的投融资项目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七、关于: *** 至今(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亿元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业绩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包含已完成或在建项目。请问:投标人的子公司的施工业绩,是否满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业绩是否算作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八、若以联合体投标的,是否除联合体协议外,其他投标文件仅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 九、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建设管理总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且至少具备1个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投融资项目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总负责人(或总指挥或其他主要建设管理职务),建设管理总负责人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因为投融资项目为近三年普遍的一种方式,大部分项目现在都在建设期,要求项目总负责人具备验收合格的投融资项目业绩具有明显的偏向性。请就以上设置的条件予以说明或澄清或相应调整。

答:1. 银行存款余额是指“合并财报—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的数据。

2.按招标文件执行。运营业绩可提供“合同中含有运营维护内容的在建施工项目”业绩,运营期应满足2年及以上,证明材料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业绩要求④项”。

本项目招标范围涵盖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内容,其中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长达10年,设置该条款旨在考察投标人相关运营维护能力。另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3.联合体成员中若有园林施工企业的,对园林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或登记备案) 不作要求。

4.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及评标办法业绩中的“ *** 至今”均指:合同签订日期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之前。

5.详见质疑1回复内容。

6、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按招标文件执行。

8、是。

9、投融资项目包含PPP、BT、BOT、BOO、TOT、ROT、DBFOT、委托运营、特许经营及以上类型的组合,部分模式实施时间较早,已完成项目较多,不存在明显的偏向性。为了确保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全心服务本项目,其不能在其他在建工程任职,故设置本条款。

质疑10、评标办法

内容: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的得分标准不一致,有些是优、良、合格;有些是优、良、差,分值比例也不统一,能否进行合理调整?

答:详见补遗(二)。

质疑11、关于长生河项目招标文件质疑

内容:质疑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第18页-3.7.4投标文件份数中:电子文档包含的内容是否为加盖鲜章的投标文件扫描件?质疑二:建设期履约保函缴纳时间第21、73页-建设期履约保函缴纳时间是否应为签订项目合同后10日?如是,则第21页7.3.1、第73页第26条(1)及第33页7.3应作相应调整。质疑三:评标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第40、41页-建设安装工程费、运维绩效费、年化收益率3项报价计算公式均未体现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情况,是否可以补充?质疑四:运营维护业绩证明材料第47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业绩运维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应同第12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一致,增加特许经营权证明文件?质疑五:《股东协议》第一章1.2(7)第148页-《股东协议》第一章1.2(7)放在股东协议里面是否有误?质疑六:《股东协议》董事会构成第153页-《股东协议》第六章6.1.2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是否太少?质疑七:《股东协议》8.2第1条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第157页-《股东协议》8.2第1条-规定副总经理2名,有可能会太少,能否调整?质疑八:联合体牵头人出资比例第14页,1.4.2第五条联合体牵头人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建议明确是本项目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还是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质疑九:是否允许正偏离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2偏离:本工程不允许偏离。是否也不允许证偏离?质疑十:水质达标范围第42页,“全流域水质达到地表水IV类(地表水河流标准)”招标范围外的支流、毛细涌如何界定?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对光盘中电子文档内容是否盖章不作要求。

2.招标文件已明确,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对应投标报价得满分。

4.详见补遗(二)。

5.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8.牵头人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

9.投标报价不允许偏离。

10.项目“全流域水质达到地表水IV类(地表水河流标准)”均为招标范围内的水质要求。

质疑12、年运维绩效费

内容:第23页-10.2 区城建是否参与年运维绩效费收益分红?

答:不参与。

 

质疑13、社会投资人建设期利息

内容:第27页-社会投资人建设期利息是否应按同期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4、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同10)

内容:第42-44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各子项评分标准不统一,有的子项是优、良、合格,有的子项是优、良、差,且分值比例也不统一,能否进行合理调整?(同)

答:详见补遗(二)。

质疑15、《框架协议》第14条14.1土地拆迁成本

内容:第65页-14.1-招标文件有提到征地拆迁费约9.3亿元,如实际拆迁费用超过9.3亿元,由谁承担?

答:由社会投资人筹集资金解决,由项目公司先行垫付,后期纳入项目总投资。

质疑16、项目移交内容

内容:第67页-《框架协议》20.9及第104页-《项目合同》20.6-整个项目资产包含项目公司的现金及债权,此部分为社会投资人的资本金及项目利润,不应移交。能否将框架协议和项目合同相关内容进行统一并合理界定?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7、《框架协议》第五章项目回报

内容:第71页-《框架协议》第五章项目回报中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费是否已纳入南岸区财政中长期预算?如未纳入,招标人是否承诺将此费用纳入2018年起的南岸区财政中长期预算?

答:详见质疑1回复内容。

 

质疑18、清算后财产分配

内容:第160页-《股东协议》第十章解散和清算及第176页-《公司章程》第九章解散和清算-根据本项目性质,区城建仅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项目分红,因此区城建不应参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能否进行合理调整?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9、风险分担

内容:框架协议第12条之“鉴于乙方系本项目的主要投资人和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应对整个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全过程投资控制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和风险。若关联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的,由乙方承担。” 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是否合理?可否调整?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0、乙方连带责任

内容:《招标文件》P62——(12)条:项目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乙方虽为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与乙方是分别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乙方为项目公司的一切行为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实际,建议调整。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1、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内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前须知附表3.7.5条第(4)技术部分(P19)的装订要求:“技术部分含《建设管理方案》、《运营方案》、《移交方案》三部分,须合订为一本”的要求。如投标文件过多,合订为一本有难度。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2、投标文件格式

内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前须知附表3.7.5条第(4)技术部分(P19)的装订要求:“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目录、页码和页脚。”该项目《建设管理方案》中需明确响应的包括总体设计方案、重要节点设计方案。该条要求中描述的“图表”是否含设计效果图,为体现设计效果,设计效果图部分是否能使用彩色?该要求中描述“不得编制目录”,而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四、技术部分目录页(P225)下方“注:技术部分包含以上四部分内容,总目录按照招标文件给出的目录编制,投标人可自拟相应的子目录”。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部分的两项目录的要求前后冲突,需进行明确

答:详见补遗(二)。

质疑23、人员要求

内容:招标文件第13页,对建设管理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要求,(联合体成员之一)是否应该如前文一样为?

答:详见补遗(二)。

质疑24、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质疑

内容:1、《招标文件》P14页1.4.2第(5)条规定联合体牵头人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建议明确是指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还是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2、 《招标文件》P26页(4)条中的②中规定本工程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报价的,中标后由招标人确定供应商与P65页13.1条规定中标社会投资人能自行勘察、设计、建设的由社会投资人自行承包,不符合的承包商供应商由项目公司负责有冲突。是以哪一项为准?3、《招标文件》31页3.7.3关于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请问投标文件中,除了格式要求有签字和盖章的,其他未明确签字和盖章的页面是否需要逐页签字、盖章?如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签字盖章处是否只需盖联合体牵头人的章,由联合体牵头方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请明确?4、《招标文件》31页3.7投标文件的编制中:招标文件第八章中的封面未明确正本、副本的注明位置,是否由投标人自拟?5、《招标文件》P62页(12)条规定鉴于乙方是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故应为项目公司的一切行为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乙方虽为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与乙方是分别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乙方为项目公司的一切行为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实际,是否可以删除本条表述?6、《招标文件》P64页(12)条:社会投资人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是否可改为除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的全部责任和风险?7、《招标文件》P193——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是否调整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8、《招标文件》P2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应调整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答:1、牵头人在联合体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

2、详见补遗(二)。

3、若投标人为联合体,除联合体协议外,其他投标文件仅联合体牵头人按要求盖章即可。

4、正本、副本的标注位置,由投标人自拟。

5、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5、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质疑

内容:1、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框架协议、项目合同、股东协议、项目公司章程中标后可否再协商?2、第63页-《框架协议》9.2项目资本金-根据招标文件,项目资本金约为7.5亿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本条文字表述意思是超过1亿元注册资本金后的项目资本金均由社会资本方补足,还是区城建1.6亿元出资到位后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由社会资本方补足?3、第65页-13.2中甲方已支出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为多少,能否明确?4、第65页-14.5-如因占地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迟,如何处理?如因占地造成项目建设部份工程无法实施,如何处理?如因占地造成项目建设成本增加,如何处理?5、第80页-《框架协议》34.1(1)-乙方发生股权变更、分立、合并、破产清算需甲方同意,此条要求过高,能否调整?6、第82页-《框架协议》第十章违约处理-项目公司有可能因为区城建的原因而违约,此违约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可否进行合理调整?7、《招标公告》第2.6条“区市政局与中标的投资人或投资人按联合体协议约定成立的公司签订《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框架协议》” 《投标人须知》第7.4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订立《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陈述“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及1.1条“指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是本项目的执行主体和法人单位。”以上几处签约人主体不一致,可否调整为一致?8、招标文件第19页中,要求技术方案采用A3编制,对文本方向及排版是否有要求?9、招标文件第19页中,有关图表格式要求不明确,如在编制技术方案中,正文的图片及表格是否也需要制作成A3大小,请再次明确图表类别及要求?10、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资格审查部分(六)存款证明(P214)下方“注: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中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复印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存款证明文件是“以2015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而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资格审查部分(五)财务会计报表已进行要求。对比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资格要求,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资格审查部分中未体现“贷款意向书或融资意向书或银行授信证明”的资格要求。11、拟派的建设管理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要求,可否修改为:1、“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建设管理总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工程专业高级职称……”2、“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注册建造师1人……,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

答:1. 可以协商,但不能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2.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3.项目前期工作部分合同还在执行过程中,具体费用支出暂无法明确,最终以相关前期合同为准。

4.该风险由投标人结合现状场地及实际条件自行考虑,在投标时谨慎决策。

5.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对排版格式未做特殊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9.招标文件对排版格式未做特殊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10.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11.详见质疑23回复内容。

 

质疑26、质疑

内容:1、招标文件第11页要求“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2015年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7亿 ***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且 *** 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内其中一天银行存款不低于7亿元(以银行盖章的流水证明为准)”。请问“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2015年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7亿 ***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且 *** 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其中一天银行存款不低于7亿元(以银行盖章的流水证明为准)”是否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招标文件第11页业绩要求第①条“ *** 至今,投标(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有一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0亿元的投融资项目业绩,包含已完成或在建项目。”请问工程主合同加上补充协议总金额大于20亿元的投融资项目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招标文件第12页业绩要求第④条“投标(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累计总投资金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运营维护期均在2年及以上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运营维护业绩。”请问在建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招标文件第11页业绩要求中的几项业绩可否使用同一业绩?5、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各投资方出资比例怎样约定?6、该PPP项目合规合法性资料是否齐全?比如“两评一审”报告、PPP项目入库资料等情况。7、该PPP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金)是否计算融资利息?8、是否有支付项目公司可用性付费等收入的还款计划?

答:详见质疑5回复内容。

 

质疑27、质疑

内容: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牵头人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均不满足此条要求,此招标文件指向性过于明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建议招标人删除此条。

答:详见质疑6回复内容。

 

质疑28、“阳光工程”变“暗箱操作” 揭开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招标黑幕

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打老虎、拍苍蝇力度空前,无论是打掉的级别、范围,还是其涉案的金额、情节,都是触目惊心。在许多贪官的身上,几乎都绕不开“工程腐败”这个结,而在“工程腐败”之中,就不得不提到频遭诟病的“工程招投标”,几乎已经沦为走形式、走过场的巅峰。1、在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江华的指使下,南岸最大阳光工程“南岸区长生河及其支流环境综合整治投融资项目”到底是 “萝卜招标”还是“一视同仁”?从此次招标看,招标文件的制订成了主管部门潜规则和某一利益集团的‘围猎’,明眼人一看便知的招标要求及评标办法,明显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现将本次招标活动中明显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公布如下: ① *** 至今(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有一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0亿元的投融资项目业绩,包含已完成或在建项目。本项目总投资金额25亿 *** 年运维费6亿 *** 亿元的投融资项目业绩明显是故意降低要求。 ② *** 至今(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亿元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施工业绩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包含已完成或在建项目。本招标项目涉及水利建设的金额大概在2亿 *** 亿元的水环境整治工程业绩明显是提高要求,再者业主付费与生态水处理严格挂钩,如果水处理不达标,将严重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此处要求10亿元的水环境治理业绩,明显不合理。此项设置还加了10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表面看是降低了要求,如果投资人提供燃气、垃圾处理站、城市桥梁隧道符合条件吗,按文件文件要求肯定是合格的,但跟跟本项目建设内容有关系吗?此项设置是为了给内定中标人陪标的吗? ③ *** 至今(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具有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或园林绿化工程部分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施工业绩,包含已完成或在建项目。本次招标园林绿化工程金额约7亿 *** 亿元的施工业绩考虑到单纯绿化业绩达到7个亿的金额的单位比较少,但是面向全国的招标,是否又有故意降低门槛的嫌疑呢,亦或者是为了方便找到给内定中标人陪标的吗? ④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含控股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累计总投资金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运营维护期均在2年及以上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运营维护业绩。本次招标要求2年及以上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运营维护业绩,并且文件确定了污水处理厂可以算作合格业绩,此项设置与本次招标符合吗?2、再说说本招标项目的评分办法,25分的商务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及投融资能力均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评审,试问在重庆入渝备案后具备资质条件的联合体牵头人有哪个是符合条件的呢?并且2015年财报要显示银行存款余额不得低于7亿 ***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业主评委两人参加评标。这种勾结投标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严重违反‘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财库【2014】215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七条,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标。本次要求2名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意欲何为。 当然,很遗憾,在这次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园林局招标中发生的这样愚蠢的问题,有主观原因,但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不难分析,是招标文件制订、操作者违法乱纪、黑箱操作而引发的信任危机。客观原因是招投标文件制订的不规范和不透明,而为这些操作者提供了违法操作的机会和空间。所以,首要的问题是解决招投标文件制订的监督问题,请南岸区相关主管部门严格监督招标文件制定。现我们殷切的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的进行核实查处,坚决揪出隐藏在党内的蛀虫和腐败分子,还我们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投标环境!

答:1、详见质疑1回复内容。另质疑的运营维护费是在当年绩效考核合格后每年支付,不属于建设期的可用性付费,不计入项目总投资,因此不作为衡量投融资业绩的金额。“市政公用工程”包含“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绿化工程”等很多内容,不仅仅是“燃气、垃圾处理站、城市桥梁隧道”,其专业界定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2.本项目总投资25.08亿元,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30%,约7.5亿元,须要投标人具有良好的投融资能力和净资产实力,且联合体牵头人是项目责任与风险的主要承担方,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后牵头人实力不足,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动的情况,因此招标文件设置相应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P21,6.1.1中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和招标人代表2名组成)。”该条款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而设置,符合重庆市现行招投标要求。

 

 

 

招标人: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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