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

询价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DYPEDZ2017-27#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货物名称

供应商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一个包

综保区仓库车辆

1.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所报产品的生产或经营能力,企业财务资信良好;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以及履约合同的能力,包括拥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5.认可询价文件中的各项约定。

335000.00

四、公告期限

 时间: *** 至 *** (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除外)。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 *** 1日14时00分至 *** 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城沂河路619号黄河口拍卖行二楼会议室)。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东营市东城沂河路619号黄河口拍卖行203室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 ***    ***

 

 

 

 

 

  

 

 

询价时间: *** 1日14时30分     

询价地点: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

 

询 价 文 件

 

[编号:DYPEDZ2017-27#]

 

 

 

 

 

 

 

 

 

 

采购人 :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

询价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DYPEDZ2017-27#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货物名称

供应商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一个包

综保区仓库车辆

1.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所报产品的生产或经营能力,企业财务资信良好;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以及履约合同的能力,包括拥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5.认可询价文件中的各项约定。

335000.00

四、公告期限

 时间: *** 至 *** (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除外)。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 *** 1日14时00分至 *** 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城沂河路619号黄河口拍卖行二楼会议室)。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东营市东城沂河路619号黄河口拍卖行203室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 ***    ***

 

 

 

 

  DYPEDZ2017-27#

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受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主要包括起重电叉车1台,电动堆高叉车1台,清扫作业车1台。具体情况及采购清单详见询价文件附件2,预算资金335000.00元。

本项目为一个分包,供应商不能分解后进行响应,否则其报价文件不予接受。

二、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所报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能力,企业财务资信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以及履约合同的能力,包括拥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五)认可本询价文件中的各项约定。

三、供应商报价说明

1、本项目报价方式为综合单价,数量按询价文件采购数量计算总报价。项目结算时最终成交综合单价不再调整,数量据实调整。供应商最终报价应为所供产品到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的所有价款【包括但不仅限于成本费、到达指定地点的运输费、装卸车费、安装费(或安装调试费)、税费、保险费、合同期内的售后服务费等】。

2、报价币种: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四、报价时间和方式

(一)报价时间:供应商于 *** 1日14:00-14:30将报价资料送达至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东营市东城沂河路619号黄河口拍卖行)。

(二)报价方式:供应商采用密封报价,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不得采用传真方式,超出规定报价时间的供应商报价资料不予受理。在规定报价时间内供应商其报价资料未全部报齐之前,不得拆封报价资料。

(三)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

2.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网上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

3.若法定代表人本人报价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报价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或印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网上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5、供应商所报产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均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供应商如未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报价时未提供1、2、3款资信证明的,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未提供资信证明4、5款的,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小微企业因素价格调整。

以上关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界定,以询价文件中确定的“供货时间”为准,即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在“供货时间”以后的有效。

以上资信证明资料必须单独密封提交,封面上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注明“资信证明”字样。

(四)报价承诺表一式五份单独密封,封面上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注明“报价承诺表”字样。

五、评定成交供应商

(一)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本次询价小组由3人组成。其余成员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询价时询价小组成员应严格按询价工作纪律执行。

(二)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

根据符合本询价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如果采购项目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但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保密等部门禁止采购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供应商未按照询价文件采购清单进行报价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当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供应商报价经过调整后最终调整价格相同时,应优先确定供应商供货时间短的为成交供应商;如果在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供应商报价经过调整后最终调整价格相同,供货期限也相同时,优先确定报价时间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若还不能确定成交供应,由采购人抽签确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节能、环保的报价总额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时,优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一般产品当次报价包括两层含义:一般产品是指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当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报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且所报产品均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并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其它要求,则以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数,进行价格调整。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作为计算价格扣除的依据。

1、询价小组认真核实供应商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并进行确认。

2、根据以上节能、环保确认结果,以供应商一般产品最低报价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分别计算节能、环保的价格扣除数额,确定报价调整金额。

3.供应商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且所报产品均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并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其它要求,则以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数,进行价格调整,调整系数为6%。

报价调整金额=报价总额-[(一般产品的最低报价×节能调整系数5%)+(一般产品的最低报价×环境调整系数5%)+(供应商报价总额×6%)]

●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A: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B:所有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C: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的,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本次询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对拟成交供应商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最终成交供应商。若考察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取消拟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对其他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考察。

(三)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人确定的预算资金,将取消该询价结果,另行组织;但是,如果采购人出据了追加预算资金的书面证明,也可依照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询价过程中,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收到了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反映的相关供应商不具备询价文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等问题,询价小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核实。若情况不属实,可以继续进行;若情况属实,询价小组必须停止本次询价活动。

●在询价过程中,当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时,原则上应按程序重新进行询价。如果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出项目紧急、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质量技术标准符合要求,且供应商报价不高于预算资金时,询价小组可在本次报价的供应商范围内,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

六、成交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询价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东营政府采购网(http://dycg.dongying.gov.cn)上进行公示。

七、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经东营港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盖章,对成交结果予以见证。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一)采购人不予退还该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交纳的保证金。

(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该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三)将依法禁止该供应商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活动。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未履行询价期间服务承诺的,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

●将严格执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八、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双倍返还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不予退还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持合同副本到东营港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询价文件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在签订合同之前,为维护双方利益,按照政府采购询价文件约定,不但采购人要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成交供应商也要对采购人的资金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九、合同主要条款

(一)供货时间: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15日内,成交供应商须将采购人所需的车辆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达到良好使用效果。

(二)成交供应商须对所供产品本身质量全面负责,因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给采购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三)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设备,配置要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文件要求,各部分设备均为厂家全新设备且技术参数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文件技术参数,设备质量过关,安装合理,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所有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四)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随时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如因成交供应商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提出,致使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所供或采购材料、设备等必须认真组织质量验收。所供或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因成交供应商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给项目和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六)项目验收。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七)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项目内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如需更改,必须经采购单位同意并签署补充合同,方可更改。

(八)本项目不得擅自转包

一经发现成交供应商擅自转包,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向采购单位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九)本项目资金拨付办法:视财政资金情况拨付。

(十)成交供应商逾期不能完成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供应商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采购单位支付违约金。

(十一)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订,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十、成交服务费

在签发《成交通知书》之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为:叁仟柒佰元整。

附件1:供应商报价承诺表

附件2:设备参数

 附件3: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供应商报价承诺表

 

政府采购询价供应商报价承诺表

 

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 *** 1日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询价公告及询价文件(项目编号:DYPEDZ2017-27#),我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实事求是地确定了报价,报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我公司承诺如果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我们将信守承诺,按照本次政府采购询价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等事宜。

附:本次政府采购询价项目报价明细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 参数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质保

承诺供货时间

1

……

2

3

……

……

……

……

……

……

……

……

……

总价(人民币)

小写:                       大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保区仓库车辆采购项目

设备清单及参数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1

起重电叉车

3吨, *** 门架、提升高度4米,可进集装箱作业

1

2

电动堆高叉车

2吨,提升高度4.5米,用于往高货架上装卸货物

1

3

清扫作业车

电动,每小时清扫作业不低于10000平方米。

1

 

 

 

 

 

 

 

 

 

 

 

 

 

 

 

 

 

 

 

附件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2017年   月   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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