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内蒙古能源发电聚能招标有限公司受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室装饰装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公告如下: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室装饰装修项目。招标人为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范围: 本工程是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室装饰装修项目。室内装修包括:原有墙体拆除,新建墙体,石膏板造型吊顶,灯具安装,顶棚与墙面刮腻子,墙面施工,地面施工,展厅内容设计与制作等。 1、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及以上资质,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 ***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如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和《关于取得 *** 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4]24号的规定执行。 4、内蒙古自治区外进企业必须具有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进驻备案的“区外建筑企业入区承揽业务信息报送表”原件或网上公示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内建工[2016]138号文件); 5、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6、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7、投标人须具有近三年(2013年9月-2016年9月)类似项目的业绩。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证明业绩的材料必须是合同原件,其他无效)。注: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包括合同)必须真实,同时必须配合业主随时进行验证或实地考查。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包括合同)与事实不符,业主可根据情况对投标人进行处罚或取消投标人资格、终止合同或把提供虚假业绩的投标人(单位)纳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8、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9、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10、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原件;(区内、区外施工单位均必须提供,内建工[2007]261号文件);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7日(节假日照常),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 (北京时间),在内蒙古能源发电聚能招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55号一楼西市场部)获取招标文件。 2、获取招标文件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A4纸装订成册需加盖单位公章),被授权人现场购买。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6) 企业基本银行开户许可证 (7)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8)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 ***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内蒙古自治区外进企业必须提供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进驻备案的“区外建筑企业入区承揽业务信息报送表”原件或网上公示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内建工[2016]138号文件) (10)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原件; (11)近三年(2013年9月-2016年9月)类似工程业绩(合同); 3、标书费: 600元/套,售后不退。 六.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55号聚能招标公司一楼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2、开标时间:2017年1月13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55号聚能招标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八.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邢启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能源发电聚能招标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55号聚能招标公司一楼西市场部 联系人:王文哲、李媛 联系电话: *** 内蒙古能源发电聚能招标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重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